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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要幸福,事业要健康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号第一次修改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三十次会议010-第三次修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主要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而制定的。职业病通常是指用人单位、机关、企业等或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慢性化学中毒等而引起的一些疾病。
制定本法是为了使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健康保护权利。职业病防治仍应以预防为主,建立用人单位责任制、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等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防治水平,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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