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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威森加摩律师团队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威森加摩律师团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关于《哈利波特与凤凰社》中哈利在魔法部受审的情况我有一大堆问题要问,观客要是有懂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常识的欢迎来解答疑难。关于《哈利波特》系列的法律常识漏洞:在《哈利波特与凤凰社》中哈利因用守护神魔咒驱赶摄魂怪被魔法部以二次违反《未成年巫师条例》起诉。在这场匪夷所思的庭审中,如果不是罗琳对司法制度有着自己独到而魔幻的见解,那么我很好奇魔法部长康奈利·福吉在威森加摩法庭又当法官又当检方算怎么回事?
法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掣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法官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原告和被告之间扮演公正无私的角色,就像上世纪末轰动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中由于原告是白人,被告是黑人,考虑到绝对的公正,法官请了个日本裔的美国人。而在哈利的庭审上,法官福吉几乎用绝对明显的语言指控哈利触犯法律,并带着谁都看得出来的个人情绪色彩妄图主导整场庭审。福吉作为法官,煽动庭审检方成员的情绪并咆哮法庭,不断打断被告的自我辩护,这种匪夷所思的公然偏袒检方的违法行为是如何被允许出现在神圣的司法庭审之上的?司法正义在巫师的世界就是这样被践踏的么?这是法官?再混蛋的律师也没这么明目张胆挑衅法律吧?而且即便是作为检方,福吉的话也非常不专业不严谨。当他说明一个巧合的可能性很微小的时候,等于告诉人们这个巧合是还有可能性的。(检方:部长你真是猪队友)而福吉这种依靠想象断案的行径很容易造成陪审人员的怀疑,即便不想偏袒哈利恐怕也会因为福吉这些言论改变立场。再说说被告这边的情况。阿拉贝拉·费格作为被告方的证人,说实在的,她虽然可以准确无误地描述摄魂怪的样貌和低温等特点,但这在法庭上却是不能够被人信服的。因为费格完全有可能在庭审前做好充足的摄魂怪的储备知识,尤其是她完全受邓布利多的指派。有这样一个聪明的律师指点,费格太太肯定会把摄魂怪描述地非常清楚。在巫师世界如果没有摄像等实锤证据来证实证人的话,那么很多案件都会进入死胡同。费格太太这个证人只靠一张嘴,没有任何确实的凭证证明摄魂怪确实在案发当日出现在女贞路。但是费格太太的证词却被采信了??其实这个案件还有个很好的突破点,就是现场要求查看阿兹卡班所有摄魂怪的出勤记录。但是福吉法官根本没有任何记录凭证,就非常武断专横地说没有一个摄魂怪不受魔法部的控制。而这正好是被告律师最好的武器,强烈要求查看摄魂怪的出勤记录(当然有可能被乌姆里奇作伪修改过)。但是乌姆里奇是魔法部的官员而非阿兹卡班的典狱长,为何不找管理阿兹卡班的巫师出庭作证?这个法院所有的陪审人员好像一点都不专业,全是摆设。福吉还犯了个让人大跌眼镜的错误,就是连续两次拒绝被告的证人出庭。第一次是不想听费格的“胡言乱语”,第二次是不想听一个家养小精灵多比胡扯。而法律规定除非经过法院同意许可(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否则,作为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福吉拒绝被告证人出庭作证,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很奇怪威森加摩的陪审员居然没有人立即指出这一点。与此同时,世人皆知魔法部的踪丝能够监测魔法却无法断定施魔法的人是谁。威森加摩检方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是哈利·波特本人在女贞路施展了守护神魔咒!一个根本没有证据的检方发起的诉讼,你tm是在嘲笑自己创立的司法制度么?哪怕要求现场闪回哈利的魔杖也好啊。而且闪回咒只能查找凶器,不能断定是谁使用凶器犯罪。在《哈利波特与火焰杯》中阿莫斯·迪戈里发现冬青木魔杖闪回黑魔标记,就武断地认为哈利是凶手。后来发现持魔杖的是小精灵闪闪,有武断地认为闪闪是凶手。事实上我们知道,真正的凶手是小巴蒂·克劳奇,由此可见魔法世界的司法证据链真是一片混乱,难怪乎有小天狼星这样的冤假错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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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哈利波特本身就不是什么出色的小说……
他的成功主要原因是结合现实世界的魔法世界设定跟为数不多的原创亮点。
剧情设置,人物设定,衔接处理都是普通一流的。
尤其是电影版,因为jk的强势介入,造成八部电影完全是按照小说内容单线进行(小说的优秀写法跟剧本有天壤之别,分不清这个的哈迷就别回了),这种方式的小说改电影,如同嚼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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