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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杜丙辰非法开采金矿材料。犯罪嫌疑人李宝等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李宝等人的辩护律师认为,应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定罪。查获因运输非法开采金矿石原料——件。2018年10月26日,李宝伙同齐伟、盖特组织费明、李斌、庞龙、高远、于洋等人向海南蒙古族、藏族租用工程机械和车辆。自治州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柴开村黑海北金矿非法开采金矿,然后转运至南黑海空地储存。随后,李宝找到郭强,让他联系车辆进行运输。2018年11月2日,郭强雇佣了5辆半挂车,将李宝在黑海南部非法开采的黄金运走。当车队行驶至109国道无极龙凤宫至瑶池公路第67公里时,被格尔木警方抓获。当场抓获。查获非法开采的金矿原料39.34万公斤,价值.76元。2019年8月9日,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对李宝、齐伟等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是盗窃罪还是非法采矿罪?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11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9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时,检察院认为,李宝、齐伟、盖特、费明等8名被告人庞龙、庞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对八名被告人犯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八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查阅、分析案卷后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对于本案八名被告人涉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应该是盗窃罪,而应该更准确地定性为非法采矿罪。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未经批准进入国家规划矿区的行为。授权,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在他人矿山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被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非法采矿罪违反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因为矿产资源是埋藏在地下的国家财产,无法再生,是国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保障。矿产资源一旦被肆意开采,国家就失去了对资源的控制和处置权力,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为此,国家专门制定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严格规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开发和管理。使用等方面。本案中,8名被告均在未取得探矿、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采矿。侵权的客体是国家矿产资源和采矿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因此,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定罪。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刑。2019年11月25日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综合八名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当庭变更指控,对八名被告人以盗窃罪提起公诉。非法采矿。建议对8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事责任。格尔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宝并未取得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柴开村黑海北金矿的探矿权、采矿权。2018年10月下旬,李宝、齐伟、盖茨等人策划非法开采黑海北金矿矿物材料。李宝从西宁租用挖掘机进行非法采矿。齐伟和盖特指挥了矿场的盗窃案。挑选。
于洋和高远负责接送挖掘机操作人员,李斌负责做饭,庞龙和费明在工地外“看守”。他们用自卸车将非法开采的矿产材料从黑海北部运至黑海南部储存,然后运往其他地方。途中被抓获。格尔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宝等人在未取得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违反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犯罪。李宝、齐伟、费明、李斌等8名被告人均认罪并自愿缴纳罚金。涉案矿产资源全部被查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费明、李斌、庞龙在本案实际犯罪过程中仅做饭、观看。他们在非法采矿犯罪中发挥次要、辅助作用。他们是同谋。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在这起共同犯罪中,李宝前往非法采矿现场指挥检查,租用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等,指挥、组织其他被告人进行非法采矿活动。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受到严惩。2019年11月29日,格尔木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宝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齐伟、盖特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费明、庞龙、高远、于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斌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律师说法:如何区分盗窃罪与非法采矿罪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子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罪”。出于非法占有或多次盗窃或闯入的目的。盗窃房屋、持武器盗窃以及扒窃公共和私人财产。”盗窃是最古老的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一样古老。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权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一般指动产,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可以与不动产分开,例如田里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的门窗等。也可能成为本犯罪的主体。此外,电力、燃气等能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从事采矿活动,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矿区的行为。对国民经济和其他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在矿区范围内开采,涉及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同时,根据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对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所属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并从刑法体系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结合本章本节其他相关犯罪,不难发现,当某种行为侵犯矿藏、森林、土地等国家原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时,我国刑法对这种行为是未将其定义为侵犯财产罪,而是将其定义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子罪。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矿产、森林、水流等原生态自然资源属于国有。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体系,此类犯罪一般不能作为盗窃罪的客体。非法采矿罪违反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因为矿产资源是埋藏在地下的不可再生的国家财产,是国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保障。矿产资源一旦肆意开采,国家就失去了对资源的控制和处置权,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为此,国家专门制定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严格规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开发和管理。利用等方面。因此,将该案定性为非法采矿罪更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