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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谓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生存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一个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组织。
要参与任何法律关系,一个人必须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法律确认的权利或者承担法律确认的义务的资格。这是参与任何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按照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公民的权利和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两种。一般权利和能力是所有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普遍享有的,例如个人权利和能力。当某些法律事实发生时,必须享有特殊的权利和能力。例如,参与选举的权利和能力必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和能力,自法人依法设立时起,至法人解散或者撤销时终止。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其设立目的直接相关,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第二类是行为能力有限的人。第三类是无行为能力的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是指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能力的表现,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是完全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法律对行为能力年龄和责任能力年龄的规定不同。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联系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的必备要素。
要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它必须是一种能够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资源,因此被认为是有价值的。(2)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稀缺性,因此不能无成本地被需要的人使用。(3)它必须是可控的,因此可以被出于某种目的需要它的人所拥有和利用。
现代社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事物有很多。因此,很难详细描述法律关系客体的数量和类型。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事物。法律所称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产权客体的自然人和人造物。(2)行为。从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来说,行为是指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作为或不作为。(三)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作为客体,是指人们在智力活动中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4)个人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者协议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与人之间获取或支付利益的状态。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是代表关系和状态的一对范畴,是法律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权利本质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某些利益;从行为方式上看,它要求权利对象如何行为、必须如何行为、不应该如何行为。
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两种:必须如何行事和不得如何行事。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其行为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是法律要求的对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支付。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特有的调节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的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内容和法律关系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