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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或者两名监事,但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任期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连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原监事仍应当履行监事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监事,直至重新选举的监事就任为止。
四。主管权力
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调查公司的异常情况。
监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提出问题或者建议。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的,可以进行调查;如有需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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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任勇律师是上海市律师协会民政研究委员会委员。他拥有超过十五年的法律经验。曾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企业律师、某跨国集团公司全球总部高级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的商业法律问题,为客户提供建设性的、可实施的解决方案。在争议解决领域,任勇律师办理了法院、仲裁机构数百起疑难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