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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口诀(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向高甲)

2024-05-14 20:15:01 围观 : 983 次

身份识别记录不是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制作的。在身份识别记录生成之前,身份识别人已经看到了被识别对象。身份证明记录制作过程违反法律规定,无法认定身份证明记录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身份记录。成绩单不能作为做出最终决定的证据。

哪些情况下身份证明不能作为结案依据?

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口诀(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向高甲)

1、鉴定不是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让鉴定人在鉴定前看到鉴定对象;

3、识别活动不是单独进行的;

4、识别对象未与其他具有相似特性的物体混合,或者识别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

5、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人有明显的暗示或者明显的鉴定嫌疑;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无法认定身份记录真实性的情形。

谁应该签署身份证明笔录?

鉴定笔录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侦查人员、证人也应当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鉴定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鉴定笔录,并由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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