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我国共产党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号法律,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指南,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实施继承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男女继承权平等,贯彻互助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保障公民的继承权。依法私有财产。
为正确实施继承法,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就审理继承案件具体适用继承法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地人民法院参考:审理继承案件时要尝试的级别。
一、关于一般规定
1.继承自死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时间。
2、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不能确定的,推定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者各有继承人且分辈者,推定年长者先死亡;死者为同一代的,推定为同时死亡,相互之间不继承遗产,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三、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以财产为标的物的有价证券和债权。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入的,死者生前在承包合同中投入的资本和劳动以及增值和利息,可以由承包人合理折算补偿。发包单位或者续包人,其数额作为遗产。
5、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有遗嘱、赡养协议,并立有遗嘱,继承开始后,如果遗嘱、赡养协议与遗嘱不冲突,则遗产按照遗嘱处理。分别是协议和遗嘱;如有冲突,遗产按协议处理,协议另当别论。相互冲突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六、遗嘱继承人按照遗嘱取得继承权后,仍有权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中未处分的继承权。
7.六岁以下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可能被视为无行为能力。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应当代表委托人行使继承权和继承权,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委托人放弃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的权利。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
九、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对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七条的规定作出确认是否丧失继承权的决定。继承法的规定。
10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虐待是否严重,可以从虐待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来判断。如果虐待死者情节严重,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确认丧失继承权。
11.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已完成的还是未遂的,均应被视为丧失继承权。
十二、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项、第项所列行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权由继承人继承的,可以认定该遗嘱无效,依照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遗嘱无效。规定的处理。
13如果继承人严重虐待被继承人,或者遗弃被继承人,日后确有悔罪表现,且被虐待、遗弃人生前表示宽恕,则不能确认继承权的丧失。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损毁遗嘱,侵害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难的,行为应当认定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继承人因不可抗力不能主张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时效。
十六、自继承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遗产纠纷确实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
17.继承人因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18继承人自继承之日起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在继承之日起二十年内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年内不得再提起诉讼。
2.关于合法继承
十九、被收养人履行了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同时为其生父母提供了相当数额的赡养的,除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也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割遗产。从你的亲生父母那里获得适当的遗产。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制家庭中,子女若与其生母以外的父亲的配偶有扶养关系,则彼此有继承权。
21。如果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会影响其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如果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不会影响他们继承其亲生子女的遗产。
22。如果有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则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以互为一阶继承人。
23。养子与亲生子、养子与养子是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生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相互成为对方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源于继兄弟姐妹之间的依赖关系。没有赡养关系的人,不能互相成为对方的二阶继承人。如果继兄弟姐妹互相继承遗产,不会影响他们从亲生兄弟姐妹那里继承的遗产。
25被继承人的孙子、曾孙、曾孙、玄孙均可代为继承,且代继承人不受代数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继子女的亲生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可以代位继承;死者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可以代位继承。继子女的收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二十七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或者已履行了对死者的主要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一份。
第二十八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代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或者对死者负有较大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配遗产。29.当丧偶儿媳是其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丧偶女婿是其岳父或岳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无论是无论是否再婚,其子女按照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不影响其代位继承权。
第三十条死者为其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劳务等主要赡养费的,视为已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主要赡养义务。
31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适当继承权的人可以分配遗产。分配遗产时,根据具体情况,遗产可能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能够分配适当继承权的人,在取得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作为独立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在遗产分割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明知不提出请求,一般不会受理;不知道而未提出请求,二年内又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33、继承人有赡养能力和条件,并愿意履行赡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明确表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不需要赡养的,他的继承份额一般不应受到此影响。
34、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赡养的被继承人没有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可能会得到一小部分或没有份额。
3.关于遗嘱继承
35、继承法施行前订立的形式稍有缺陷的遗嘱,内容合法,有充分证据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36.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共同商业伙伴也应被视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并且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7.如果遗嘱人没有保留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处分遗产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办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应当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8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该部分遗嘱无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意思相违背,遗嘱处分的财产灭失或者部分灭失或者在继承开始前所有权已转移或者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40、公民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理的内容确实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并由死者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且无相反证据的,可以视为自写遗嘱。
41.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法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也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下多份遗嘱,内容相互冲突的,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43、遗嘱继承或者附有义务的遗赠,能够履行义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根据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权利。接受带有义务的继承部分,提出请求的人应当由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履行遗嘱人的义务并接受继承。
4.关于继承的处理
44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在分割遗产时,必须保留其应当继承的遗产,并确定遗产的代管人或者代管人。
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果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除。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将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在出生时死亡,则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第四十六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达。以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权,被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视为有效。
48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的,必须制作笔录,并由放弃继承人签名。
第四十九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应当在继承开始后、继承分割前提出。遗产分割后,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在遗产清算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后悔放弃继承权的,人民法院根据继承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确定后,如果继承人后悔放弃继承权,则不予承认。
第五十一条放弃继承的效力应当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且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将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五十三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产,且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
54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提供生活费的烈士遗产和接受社会救济的城镇居民的遗产,仍允许法定继承人继承。
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赡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如果没有赡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请求继承,则该案件将被视为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除“五保”费用。
56赡养人、集体组织与公民有遗产赡养协议,赡养人、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使协议终止的,其不能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其所缴纳的抚养费一般不会得到补偿;无正当理由的,受遗赠人不予补偿。因不履行导致协议终止的,资助者或者集体组织支付的资助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57遗产因无人继承而返还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配遗产的人请求取得遗产的,人民法院应当适当分配根据情况继承。
58.人民法院在分割继承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的财产时,应当根据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
59继承人故意隐匿、贪污、争夺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继承额。
60继承诉讼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愿参加诉讼且未表明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继承人中如有缺乏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即使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在清偿时清偿。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债务。
62遗产分割且债务尚未清偿时,如有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法定继承人优先以其遗产清偿债务;债务不足以清偿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使用。遗产收入应当偿还;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遗产收入的比例偿还。
五、关于补充规定
第六十三条涉外继承中,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一次住所地国法律。
64继承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应当按照审结时的相关政策、法律规定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对继承法施行前已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