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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条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解释)

2024-03-15 04:23:43 围观 : 890 次

编者按: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号(法制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条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解释)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胜诉方申请退还预缴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人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当事人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无需退还。这种观点正确吗?

回答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所谓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应当理解为胜诉方不支付诉讼费用。既然如此,胜诉方预缴案件受理费的,应当予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人民法院预收的诉讼费用应当退还原告,然后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支付的除外。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又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已预交的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败诉方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败诉方同意直接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因此,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退还。

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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