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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如下:
1、设立条件不同。质权是根据双方协商一致而设立的,而留置权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占有条件不同。虽然两者都要求担保物的占有和转让,但质押物的占有在设立时即转移,担保物与债权之间不存在在先占有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则与抵押物预先存在法律关系。牵连于.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押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财产权;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4.消除差异。债务人再次提供担保时,质权不消灭;当债务人再次提供担保时,留置权消灭。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留置权,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按照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按照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或出售财产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