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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配偶出资给小三买了房子,如果原配起诉小三,她应该退还出资还是房子?这个问题需要分几种情况来分析,本文将为大家一一讲解。
Part.1配偶把钱转给情妇,然后情妇去买房子。
配偶把钱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银行转给小三,然后小三用这些钱买房子。这种情况下,原配偶只能要求小三退还配偶捐给小三的钱。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配偶将钱以自己的名义转移给情妇。只要小三的银行账户收到了配偶捐赠的钱,就已经完成交割,捐赠也完成了。换句话说,配偶给了情妇钱而不是房子。至于小三收到配偶的钱,是否用它来买房或用于其他消费,是她的个人自由。原配妻子不能因为房子涨价了就要求小三退还房子。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小三用我们夫妻财产买了房子,而且房子的价格还上涨了,这不是典型的非法获利吗?如果上面的解释你还是看不懂,我给你举一个反面的例子。
假设小三用配偶转给她的钱不是用来买房而是用于个人挥霍,是否意味着小三只需归还余额即可?如果我把钱都花光了,是不是不需要退还?显然这种说法不能成立。
因此,配偶送钱并要求小三退钱,在理论上和法律上都没有问题。
如果配偶直接把钱转给房地产开发商,而房子又登记在小三名下,这种情况下,原配偶是否应该起诉小三,要回钱还是房子呢?
这就涉及到第二种情况了。请阅读下文。
Part.2配偶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商付款,而不是直接过户给小三,但房子登记在小三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配起诉小三,是返还出资还是房子呢?在实践中,这是最有争议的。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应返还出资,有的法院认为应返还房屋。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呢?原因是,配偶并没有直接把钱转给小三,而是转给了开发商,所以小三并没有直接从配偶那里获得“钱”的所有权。但反过来说,房子并没有登记在配偶名下,然后过户到小三的名下。相反,它是直接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购买的。配偶自始至终都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简单来说,小三的房子是从开发商那里获得的,小三并没有直接收到配偶的钱或者配偶转让的房子。因此,各地法院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法官在判决时认为配偶实际出资,应返还等额的出资。一些法官认为,虽然配偶确实付了钱,但这并不是直接的礼物。这笔钱是付给情妇的,而不是开发商。事实上,房子是配偶捐赠的,所以房子应该归还。
我个人的观点是,既然不能从客观行为来判断是否返还出资或者房子,应该结合配偶当时的主观意愿来考虑。
这意味着什么?如果配偶当时的主观意愿是给小三买房,但由于城市限购、税收减免等客观原因,没有直接将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过户给小三。小三,所以他直接付钱给开发商,房子就直接过户给小三了。注册在小三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原配可以起诉情妇归还财产,因为配偶主观上给的是房子,而不是钱。如果配偶当时只是想给小三钱,偶然因为某种原因把钱给了开发商,比如小三正好要买房,要求配偶给她一笔钱为了省去转账的麻烦。所以直接把钱付给开发商。这种情况下,原配只能起诉小三退还出资,因为配偶主观上给的是钱,而不是房子。
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并没有统一的判断方法,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来综合考虑。这也需要律师有足够的经验和专业精神来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
第三部分配偶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转让给情妇
如果房屋原来登记在配偶名下,后来过户给情妇,原配偶可以起诉情妇归还房屋。因为房子本来是在配偶名下的,所以配偶拥有房子,然后配偶把房子转让给了小三。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转让登记已经完成,赠与也已经完成。也就是说,配偶赠予小三的是房子,不是钱。但由于配偶与情妇发生婚外关系,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且未经原配偶同意将财产赠予情妇,原配偶可以向法院起诉情妇,要求情妇归还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