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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对象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遵守法律,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使国家机关的一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
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客体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
2.客观要素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因素
主观上以过失构成本罪,但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在主观上不是故意而是过失造成的。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有什么区别?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勉性。
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本质属性是“滥用”权力。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超越权限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
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二是滥用非法行使权力,即行为人违反法定程序,肆意妄为,随意非法处理公务。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本质属性是“玩忽职守”。这种“忽视”行为,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不履行职责,即严重不负责任,对其法定职责和义务应当做的事情,放弃职责、擅离职守;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对法定职责和义务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
2、行为的差异。从行为方式看,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可以由作为和不作为共同构成,但主要行为方式有所不同,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而玩忽职守罪大多表现为不作为。
3、结果的要素之间的差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滥用职权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重伤、5人以上轻伤的,可以立案;玩忽职守罪除造成一人死亡外,还需要造成三人重伤和十人以上轻伤才能立案。
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的,可以立案;失职费30万元才能立案。
实践中,如果是一般失职行为,由于未给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本案中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本罪也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故意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尤其要注意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正确区分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