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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新修订的商标法主要变化有哪些?
1、《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指定商品名称的某一部分上被商标局驳回。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申请人可以将该部分分开,重新申请其他产品。
2、修订后的《商标法》保留了原有的商标组件,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新的组件“声音”。
3、新《商标法》规定,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明确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4、关于商标续展问题,规定注册人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对商标进行续展。
5、明确商标代理机构的权限。只能在其代理商标注册服务范围内申请商标注册。
6、对于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行为,限制商标异议人的原则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优先。明确规定任何人违反规定条款均可提出异议,主要是《商标法》第10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7、对原有专业内容进行了修改,例如:《注册商标纠纷判决书》修改为《注册商标无效声明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修改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8、未续展、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商标,自有效期满或处罚之日起累计一年内,如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不予核准。
9、修改后的《商标法》提高了商标案件的审理限额。
(一)明确商标注册申请的期限为自收到商标申请之日起9个月。
(二)商标驳回复审期限为自收到驳回复审申请之日起9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期期限最长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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