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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撞损坏
事故责任方拒绝配合赔偿
受损车主如何才能尽快挽回损失?
案件简介
2021年12月5日,王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与赵某驾驶一辆小型专用客车在某路口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车辆受损。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认定王某、赵某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赵某驾驶A公司车辆执行工作任务。王某驾驶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事故发生后,A公司与赵某未配合赔偿王某车辆损失。本案中,王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王某的车辆进行了损失评估,实际赔付了8万元。
现某保险公司已行使代位求偿权,将A公司、赵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万元。
A公司辩称,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前提是保险事故必须是由于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经事故责任认定,车辆驾驶员赵某为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A公司对此次事故并无过错,故不应给予赔偿。
赵没有回应,也没有出庭。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能否对A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院审理
淮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王某驾驶A公司车辆,赵某驾驶A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赵某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该事故造成王某车辆损失8万元。目前保险公司已支付赔偿金,并依法取得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A公司未购买商业机动车保险,赵某应对机动车强制保险之外的损失7.8万元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赵某正在驾驶A公司车辆执行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A公司应对王某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公司关于事故非第三人造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向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元;它拒绝了保险公司的其他索赔。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达成和解,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陈述
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在赔偿数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三人均有权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当遇到本应由对方负责的保险事故,但对方逃跑、无法赔偿、拒绝赔偿、或者保险金额不足时,受害方可以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询问先赔付,然后自己方可以向对方保险公司寻求赔偿。这样可以及时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节省与第三方维权的时间和诉讼成本,减少损失。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使保险代位权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保险人有权因保险事故而向第三人请求损失赔偿。首先,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有权向其请求赔偿。其次,保险标的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有赔偿义务。如果保险事故的原因属于除外责任范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会产生代位求偿问题。三是被保险人已经缴纳保险金。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代位权的数额以所缴纳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该数额低于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只能在此数额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第一款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数额范围内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获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赔偿部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