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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父母离婚了,他很小的时候就被父亲卖掉了。多年后,他被母亲找到,父亲却以他失去了劳动能力为由要求他赡养。——
他能拒绝支持他的父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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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吴佳的生活很坎坷。他五岁时,父母因家庭琐事离婚,他随父亲吴某生活。
吴家住在一个贫穷的山村里。他很闲,不喜欢工作。与妻子蒋离婚后,他与吴佳单独生活,生活十分拮据。再加上吴佳小时候体弱多病,这让吴佳苦恼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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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有一天,他以6000元的价格卖掉了吴佳,离开家乡,独自出去打工。
吴嘉被卖后,养父母对他并不好,但他却很有信心。他努力学习,考上了大学,毕业后找到了一份好工作。江、吴离婚后,两人都去外地打工。后来,他们得知吴嘉被卖了,心疼极了。20多年来,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吴佳。只要能打工赚点钱,他们就会踏上寻找儿子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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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江某找到了吴佳。当时吴嘉正在经营一家公司,所以他带着母亲蒋一起生活。
几天前,找到儿子的江某带着吴佳回老家,让他见见亲友。卖掉儿子后,吴某去外地打工。他没有赚到钱,身体也大不如前,就回到了家乡。得知儿子被吴嘉找到后,他非常羞愧,但他还是鼓起勇气去见吴嘉。
吴见吴佳生意做大,又把母亲蒋照顾得很好,吴佳告诉吴佳,自己已经六十多岁了,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他希望吴嘉能够支持他,让他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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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听后非常生气,说卖儿子的人不值得儿子养活。吴嘉也怨恨自己的父亲,不愿意认他。但吴某每天都找上门来,这让吴嘉很烦恼。吴请律师询问,像他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拒绝赡养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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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赡养、保护父母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养子与其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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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父母与子女因关系恶化而断绝“父子关系”或同意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情况。但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即使父母因各种原因未能履行子女抚养义务,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也不能拒绝赡养。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并不是说你年轻的时候他不赡养你,你晚年的时候就不用赡养他。
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但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为考虑因素。然而,法律并没有对人施加任何限制。让遭受严重身心折磨的受害者支持加害者,无论从法律、情感还是理性上都是不正当的。父母对子女有虐待、遗弃、故意杀人等行为,情节严重,要求子女年老时履行赡养义务的,可以酌情减少子女的赡养义务。如果构成犯罪,可以免除其子女的赡养义务。
本次事件中,吴佳的父亲将她出卖,构成故意拐卖儿童罪,吴佳与养父母之间可能已形成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抚养、赡养、保护等法定权利义务消除,即收养子女不再负有赡养生父母的法律义务。因此,吴嘉从法律角度不再有赡养亲生父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