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安机关刑事原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公安机关刑事原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
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迅速及时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制定侦查方案,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种证据。
(二)客观全面原则
指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并如实反映它。全面地调查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况,不能仅仅根据案件的某个情节或部分材料就下结论。
(三)深入细致原则
(四)依靠群众原则
(五)程序法制原则
(六)保守秘密原则
(七)比例原则
“刑事优先”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已经作为一般原则适用,这是有其法理基础的。
一般而言,刑事诉讼较民事、行政诉讼,其诉讼客体、诉讼结果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相应的其诉讼程序、诉讼制度也更加严格。
具体到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一般在已提起行政诉讼后,检察机关对相关问题又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先中止行政诉讼,等待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
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刑事判决无罪,则行政诉讼继续审查是否有行政违法问题;如裁判有罪,则不再继续进行行政诉讼程序。但正如陈光中教授谈到的,“优先”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安机关刑事原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安机关刑事原则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