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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年产值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够计算产值的,按照产值给予补偿;无法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并给予合理补偿。征地方案公布后,不得抢建、抢建。
2.征用耕地时,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的耕地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效益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非经营性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按照本条第、项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用于维持需要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1、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建设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中,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造住宅,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村庄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应当依据村庄、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兴办乡镇企业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用地面积。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4、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土地。农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已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