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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长期以来,刑事辩护律师更加注重定罪、定性和主刑量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量刑)。附加刑中的财产刑往往被忽视;但近年来,随着严重暴力犯罪的减少,经济犯罪、商业犯罪、财产犯罪、网络犯罪等各类犯罪数量大幅增加。犯罪处罚通常规定独立或附加适用财产处罚。尤其是在有组织犯罪,如涉黑涉恶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和“除恶”、“断财血”的政策要求,财产刑是处罚的重点,自然也是刑罚的重点。辩护律师的一个辩护点。这就要求辩护律师提高财产辩护意识和能力。我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就刑事案件中的财产辩护谈几点简单的看法。
一、财产处罚的种类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分子财产的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中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处罚中,财产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财产。当然,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还涉及到返还赃物、赔偿、返还财产、损害赔偿、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禁品、没收作案工具等财产处置情况,而这些都是依法处理违法所得和犯罪所得。废弃物品的处置不属于财产刑事处罚的范围,本文不予讨论。
2.罚款的抗辩
(一)罚款的定义和特征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的罚金,并要求将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钱物上缴国家。罚款具有以下特点:1、罚款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施的强制性财产处罚;2、罚款必须由犯罪分子本人承担,不得牵连,只能对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处以,不能对犯罪分子的家属处以。3、罚款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的个人所有的钱财。如果没有钱,他的合法财产可以在刑事执行过程中被查封、扣押、冻结、变更、拍卖。罚款的上述特点,正是辩护律师在罚款辩护中所主张的。
(二)罚款辩护思路
1、分条《刑法》中,适用罚款的方式有三种:并处罚款;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并发罚款或单一罚款。因此,如果是的情况,辩护时主要考虑的是罚款的数额,这个数额将在下文详细讨论,这里不再赘述;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可以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就是否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提出具体建议;属于情形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犯罪情节较轻,单次处罚不致危害社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一)初犯、初犯;(二)自首、立功的人;(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四)准备、暂缓执行或者未遂的;(五)胁迫参与犯罪的;(六)退还全部赃物并悔罪的;(七)依法可以单处罚款的其他情形的。”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建议单独处以罚款。
2、《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款明确规定了罚款的范围。笔者认为,本案的辩护思路与主要量刑辩护相同。辩护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从轻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力争在罚款的下限,甚至低于罚款额。下限是罚款,因为罚款作为附加刑,应当与主刑相同,并应当体现罪刑相当的原则。
3、分条《刑法》的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罚款幅度,但辩护必须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案件性质、违法所得数额、被害人财产状况等进行辩护。被告人、支付罚款的能力等
4.预缴和减免罚款。虽然罚款的缴纳发生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涉及刑法的实施,但由于《刑法》规定罚款的缴纳方式包括自动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以及减免或不减额缴纳,所以司法实践中,在审判阶段,如果罚款金额能够确定且被告人有能力缴纳,可以在判决前缴纳,以获得主刑从宽;同时,如果在审理阶段,被告已经遭受不可抗力灾害等,有其他原因造成缴纳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减免罚款。
3.没收财产处罚的抗辩
(一)没收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没收财产是一种要求将被告的部分或全部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我国附加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没收财产的范围是仅没收被告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没收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合伙人、股东、债权人等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对于有组织的财产,涉黑涉恶案件等犯罪案件中,个别案件在处分财产时存在滥用没收财产刑处罚,导致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二)有组织犯罪中没收财产的辩护思路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涉及团伙、黑恶组织犯罪的案件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团伙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可以首先要依法对有关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但在法院处置阶段,仍应依法进行处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规定:“对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补偿;及时返还受害人的合法财产;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没收。没收的财产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置。”《两院三司》《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立案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是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要及时进行审查,防止程序违规、工作失误等影响案件审理和涉案财物处置。”言外之意是,团伙犯罪等有组织犯罪所涉及的财产与其他刑事案件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在没收财产的处罚中,辩护应当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自然的争论
首先,要分析所有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的属性,是违法所得还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是否属于违禁品、用于犯罪的财物,是否属于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只有客观认定上述财产的性质,才能为下一步处置提供合理依据。
2.所有权争议
如上所述,只有确定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物的性质后,才能制定合理、合法的处置方案。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或者赔偿;返还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并确定被告合法财产的归属,确定是被告的全部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公司股东财产。或者是被告与第三方合伙、合作的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则应当剥夺属于他人的财产,仅对属于被告个人的剩余财产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没收。
3、为家人储备必要的生活费用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面临严重犯罪,而且其个人全部财产往往会被依法没收。然而,一旦出狱,他们就没有了经济来源。在某些案件中,丈夫和妻子常常一起涉案,因此一旦个人财产全部被没收,他们所赡养的家庭成员往往会陷入绝境。因此,法律规定,应当为犯罪个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笔者认为,中国人讲究安居乐业。这里应该储备必要的生活费用,不仅仅是一些钱,还有必要的生活设施,比如房产、生产、生活用具等。
4、合法债务的清偿情况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前所承担的合法债务需要用没收的财产清偿的,按照债权人的请求清偿。
因此,以没收财产清偿债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犯罪分子在财产被没收之前所承担的债务;
(二)必须是合法债务,例如因合法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务;
(三)所产生的债务需要用没收的财产清偿的,例如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的;
(4)必须由债权人提出申请。
因此,合法债务也是财产防御中的一个防御点。以上观点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