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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投放危险物资罪判决书案例(过失投放危险物资罪判决书怎么写)

2024-05-16 20:38:18 围观 : 640 次

一、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书

被告人刘金学,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目前被关押在新蔡县看守所。

过失投放危险物资罪判决书案例(过失投放危险物资罪判决书怎么写)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蔡刑诉第51号罪指控被告人刘进学犯过失排放危险物品罪,并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莉、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学参加了庭审。审判现已结束。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金学带着牛羊到新蔡县观锦乡六菜园村委会西湖田吃庄稼,便将大豆、小麦掺进饭里。和红薯片。在责任田地喷洒磷混合农药。2009年10月26日下午14时许,本村村民梅志强在放羊时,因食用被告人刘金学掺有农药的粮食,中毒死亡14人。估价为6293元。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了一致。被告人刘金学向受害人梅志强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目前和解已履行完毕。

被告人刘金雪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刘金雪的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及收据,证人张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梅志强的证言。陈述、检验检测记录、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足以证实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进学因疏忽释放危险物质,造成私人财产重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释放危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够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进学犯过失排放危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交申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首席法官赵光

人民陪审员林武灵

人民陪审员严大鹏

2010年6月4日

杨淑敏书记

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破水、爆炸、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损坏公私财产造成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有致人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本罪。例如,喷洒敌敌畏的蔬菜未经冲洗就在市场上出售,导致不少购买者中毒;误将毒药放入饲料中,导致大量牲畜食用后中毒。

三、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采用其他危险方法,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给予处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监禁、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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