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网友提问
小张坐公交车去上班。当公交车到达一个路口时,突然出现了一辆反方向行驶的汽车。为了躲避小车,公交车猛踩刹车。由于公交车刹车,小张身体不稳摔倒在地,导致右手骨折。小张认为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巴士公司认为,司机因意外情况刹车并非过错,不应获得赔偿。那么公交公司需要赔偿吗?
吕畅谈“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伤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除非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前款规定适用于按规定免费、持有优惠客票或者经承运人允许登机的无票旅客。
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张购买了车票,公交公司提供客运服务,小张与公交公司之间订立了客运合同。公交公司有义务保证乘客的安全。在乘车过程中,小张受伤并非因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而是司机猛踩刹车造成的。因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小张的伤害承担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条款解释
《民法典》第807条是关于承运人的安全保证义务。在客运中,保证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是客运承运人最大的义务。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伤亡,即使旅客免票、持有优惠票或者按规定经承运人许可,承运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购票的旅客受伤或者死亡的,承运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两种情形的,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旅客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例如,乘客跳车自杀,承运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豁免的理由必须由承运人证明。也就是说,只有证明旅客的伤亡是由于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才能免除责任。
二是旅客自身健康造成的伤亡。例如,一名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突然患重病死亡。
因此,值得注意的是,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只有两点,即旅客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的其他伤害,并不免除承运人的责任,但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寻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