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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员工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必须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认定工伤并向工伤保险报告。如果雇主不采取行动,工人或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有一年的时间提出申请。
员工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劳动者因事故受伤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受伤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协调区申请。安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的事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1、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2、社会保障局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提醒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个人身份证及工作证;
4、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伤亡事故的材料;
5、相关旁证;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证明、常住地址证明等;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职工的委托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申请工伤认定的人员。职工所在单位书面说明。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结论为依据的,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相关管理部门尚未做出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时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
4.患有职业病的;
5、在工作之外,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