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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执行权的组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执行权的组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被拘留人员在执行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申辩、申诉、检举、控告、复议、行政诉讼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劳动权;文化教育权。被拘留人员的义务:被拘留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拘留所所规、《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和《被拘留人员守则》等规章制度。
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是国家或者特定的行政机关。
在中国,国务院、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都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并授权有关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具体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设定与授权情况由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定。
例如,国务院制定了《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原则和具体规定;各地方也有相应的行政强制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各级行政机关也会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对行政强制执行权进行细分和授权。
总之,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是由国家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来决定的,具体情况要结合相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分析。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原因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通过行政强制执行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该权力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自由。
在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程序保障,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得到有效落实。
行政强制法实施,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但是,执行对象只能是股权中的财产权利,股东的其他权利不能作为执行对象。
股权中的财产权内容包括出资的股金,如果只执行股息和红利,不是对股权的执行,而是对股息、红利的执行。
股权的强制执行应遵循合理,公平,慎重的原则,要排除股权执行的随意性,不符合股权强制执行条件的,不能对企业股权进行强制执行。
只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除股权之外,其他财产执行不能时,才能对其股权进行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股权,可能会给股份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会使股东之间合作伙伴关系发生变化,因而,被执行人若有股息,红利、现金、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不执行其股权,只有在无股息,红利,现金,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其他财产比执行股权更为复杂或困难的,或者上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才考虑执行股权。
由于目前全国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由全职能和只征收不管理二种形式,全职能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及本省规定对欠交社保费强制执行。但多数省税务部门无此权限。
附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执行权的组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执行权的组成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