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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追回劳动报酬纠纷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据了解,2018年,原告胡某在被告王某负责的矿井工作,直至2019年10月3日,被告王某向其开具工资欠条,称其工资已足额支付。拖欠工资元。已支付3万元,尚欠3.5万元。随后,胡某多次向王某要求付款,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胡某指出:本案系因拖欠工资引发的追回劳动报酬纠纷。根据该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庭。”他家住广东省珠海市,很早就把户口迁到了这里。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珠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三条的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则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根据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情况。”本案中,原告胡某仅提供了借条,并未提交劳动合同、劳动证、工资收付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基本证据。由于现有基本证据表明,诉讼双方仅为原告和被告,且诉讼请求仅是向被告王某追讨劳动报酬,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因此,不宜以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被告人王某是公民个人,应根据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人王某的住所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