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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海上刑事协作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海上刑事协作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新刑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等,才构成犯罪。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公海,又称国际水域或国际公海,是指非属于任何一个国家领海或内水域的海域。
在公海或公海上空的刑事犯罪(如杀人),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管辖:
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
1,属地管辖
在公海航行之船只受船旗国(flag state)管辖。(船舶的国籍——船舶在一国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的旗帜)
在公海航行的飞行器受飞行器注册国管辖。
2,属人管辖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来确定管辖。
3,保护管辖
根据受害人的国籍来确定管辖。
4,普遍管辖
在公海发生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劫机杀人案件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
两个无国籍人一起游到公海,一个人把另一个人给杀了,同样适用普遍管辖。
在公海或公海上空犯罪,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但普遍基于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
前者,只要属于本国公民,无论你在世界何地,都受本国法律管辖;
后者,无论你是哪国人,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国,就受本国法律管辖,船舶和航空器视为一个国家领土的延伸。
举一个著名的例子:
国际法院曾经处理过一个著名的案例,“荷花号案”
在1926年8月2日,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西格里峡以北五六海里之间处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碰撞。“博兹——库特号”沉没,8名土耳其人死亡。次日,当“荷花号”抵达伊斯坦布尔(君士坦丁堡)时,土耳其当局对这起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人员法国海军上尉戴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法庭提起刑事诉讼。法院依据《土耳其刑法》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之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当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对戴蒙进行了审判,并于1926年9月15日判决对戴蒙监禁80天、罚款22磅。土耳其船长受到了较戴蒙稍重的刑罚。
但是法国政府对土耳其当局审判戴蒙提出抗议,认为碰撞发生在公海上,土耳其法院对戴蒙无权管辖,只有“荷花号”的船旗国——法国才有权对他进行审判。为了解决此争议土耳其声明表示愿意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两国于1926年10月12日签订了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裁判土耳其对法国戴蒙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并请求法院在做出答复是指出应如何给予戴蒙赔偿。国际法院给出的咨询意见:土耳其有管辖权,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基于犯罪行为的结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而且管辖权的认定是主权范畴,国际法并不禁止作为犯罪结果的船旗国对罪犯行使管辖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海上刑事协作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海上刑事协作办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