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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诉讼理论分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诉讼理论分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学说源于分权思想,分权思想可以溯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这位古希腊的先哲在阐释他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时,主张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而权力活动又应当普遍地、严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
在分权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衡学说,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尚未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为了同封建主分享统治权并反对封建主的专横,便提出了分权制衡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形成三项权力间的相互牵制和相互约束的格局,以保持国家权力间的平衡状态.防止某个机关或某个人的独断专行。
刑事诉讼分权制衡机制下的司法职权重构。
司法职权,即我们常说的司法权,是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对的一种国家权力,是适用法律、处理纠纷的专属权力,具有裁判、执行、救济的特性。司法权将司法职权界定为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行使的司法权力,并将这些司法权力概括为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和人是两个核心主体,双方由于刑事追诉的特殊性而处于原始的不平等地位。司法机关对人权利侵犯的危险来源于刑事追诉本身的复杂。一方面,诉讼证明的复杂性要求控诉方具有强大的力量;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逃避性、报复性直接产生了在判决生效前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必要。受追诉的个人是无法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的国家机构相对抗的。为了平衡这种不对等性,我们必须建立一系列制度来制约权力。
检察权的出现就是分权制衡论的具体体现。
从中国检察权的职能看,法律监督权体现着分权制衡的思想,是检察权的基本属性。我国检察机关肩负着监督侦查、公诉犯罪和监督司法(审判)的重要职能,是遵循分权制衡理论专门设置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大诉讼理论中对举证责任这一概念的定义并不相同。相比较而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理论的定义更趋于一致,刑事诉讼理论中最大的区别就是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并存。
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理解之所以与民事、行政诉讼有较大的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依职权追究犯罪的活动,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参加并居于主导地位,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和结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民事、行政诉讼主要是在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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