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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买房时是否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在签订合同前,卖家会要求您支付“团购费”您买房时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情况:在签订合同前,卖家会要求你支付“团购费”,这就是所谓的购房折扣,但最终发现这笔钱并没有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生纠纷时,双方经常会在费用是否应该退还、退给谁等问题上意见不一,今天就跟大家说说流程买房的“团购费”那些事!
笔者根据本人处理过的案件以及检索的相关案例,发现此类纠纷大致可分为三大类案由,而法院的裁判标准根据不同情况也有所不同:
第一类:合同纠纷
判决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赔偿损失。如今,杨某与荣盛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终止,杨某支付团购费以获取房款折扣的目的已无法实现。---(2019)京01闽中1301号
不支持:中介公司确实提供促销、团购服务且得到开发商认可的。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享受优惠的团购价格,表明其接受中介公司提供的团购服务。买家无权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团购费用。
当开发商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推广、宣传、销售,且第三方公司介绍的购房者也享受开发商提供的优惠时,第三方收取的团购费公司视为中介服务费。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介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中介服务费不再退还。---粤06闽中第1033号判决书,沪01闽中5214号
第二类:不当得利纠纷
判决支持:该中介公司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开发商未授权中介公司向购房者收取费用。中介公司故意隐瞒房屋真实价格,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取不当利益,给购房者造成损失。应当依法予以退还。获取不正当利益。
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费用”。根据上述规定,第三方公司向购房者收取并占用了5万元的团购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购房者。购房者要求第三方公司退还上述团购费用,并支持入住期间的利息损失。---(2018)粤20闽中5212号、(2018)津01闽中6508号
不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为了参加“押金10万送12万元”的团购活动而支付了相关款项,并实际参与了该活动。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在进行购房等高成本消费活动,特别是签订协议、付款时,应遵循审慎、理性的原则,在判断相关交易信息后做出决定,原告知悉并同意当时购买争议房屋所支付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实际支出。自货款催收、提起诉讼已近三年时间,原告未提出异议。异议。综上,被告收取的费用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20)沪0120民初号
第三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全力支持:如果团购费由开发商直接收取,且已包含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总价中,则自然成为购房款的一部分,由开发商退还;如果团购费按开发商要求支付给第三方,且第三方未与购房者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只有收据,收取行为在开发商售楼处那么有的法院就会认为第三方的收款行为构成了明显的代理行为,且交付的货款也是货款的一部分,应当在合同终止时予以退还。---(2021)粤0604闽初号、(2018)京03闽中号
部分支持:上诉人主张,根据《团购推荐单》第二条的约定,团购款不予退还。但该条款是上诉人事先拟定的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被诉人签署《团购推荐单》的目的是为了享受购房时5万元至7万元的优惠。被诉人支付的所谓团购费的目的是购买房屋。大部分团购费已全部转为房款扣除。现购房合同已终止,无法达到团购目的,应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另外,考虑到上诉人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所支付的人工和费用,一审责令上诉人退还部分团购费用。---(2021)吉10民中2171号
总结
综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大致总结出司法实践中支持退款的裁判思路:
1、第三方公司未提供任何服务,购房者未实际享受购房优惠。
2、被视为“部分购房款”。
以上案例并非完整列表,裁判意见仅供参考。因此,费用能否退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证据综合分析。并且由于各地法院对此事的看法不同,建议购房者在维权前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