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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是法院执行程序中采取的措施。就是限制相关人员的高消费和生活、经营中非必需的消费。与此平行的另一项措施是将因失信而被处决的人纳入其中。
《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措施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其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记入征信系统,并通过媒体公布其未履行义务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后,不得从事下列高消费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及以上舱位;
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
购买房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办公场所;
购买非经营所需的车辆;
旅行、度假;
就读于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子女;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金融产品;
霸占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该行为前项规定。以个人财产为私人消费实施前项行为者,得向执行法院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查认为属实的,应当准许。”
也就是说,限制高消费要求交易对方不进行上述至情形的消费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震慑和促进执行作用。
但作为具有一定效果的执法措施,一旦实施对象不属于实质性阻碍执法推进的主体,限制高消费的错误措施就会严重影响实施对象的生活质量。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畅通纪律处分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列入失信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失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可信名单。申请纠正消费限制措施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发现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也可以直接改正。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改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进行修正。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作出驳回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此,对于被限制高消费的行为,交易对手可以采取的措施就是“申请纠正”。这个程序也与我们通常在诉讼程序中启动的程序有些不同。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号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并确定有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公告解除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通知或者公告范围内的限制消费令”。交易对方也可以申请解除消费限制令。
因此,当消费被法院错误限制或因其他情况受到法院限制时,您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采取正确的维权和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