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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财产:
编造虚假引进资金、项目等理由的;
利用虚假经济合同的;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
以虚假产权凭证作为担保或者重复担保超过担保物价值的;
采取其他方式骗取贷款的。
本罪主观上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构成的。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相反,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欺骗手段,也不能以犯罪论处。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撤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
(1)贷款诈骗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引进资金、项目等,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多次超过其价值提供担保的犯罪行为。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的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贷款诈骗2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数额较大”的法定量刑幅度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包括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处50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发布的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起公诉:
1、以诈骗手段获取100万元以上贷款的;
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通过诈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1、犯罪对象相同
都是来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2、客观要求相同
两罪的行为均可能包括捏造虚假的引进资金、项目、开展业务等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假产权证书等作为担保,或者重复提供超出担保物价值的担保,其他虚构事实和隐藏真相的方法。
3.对象元素相似
两起犯罪的客体都是复杂的客体。骗取贷款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贷款诈骗罪的主要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所有权,其次是国家金融管理系统。
因此,区分两种犯罪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两种犯罪所采取的手段虽然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骗取贷款罪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贷款,并有归还意愿的。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是以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的。
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仅要看其获得贷款的手段,还要看其获得贷款后处理贷款的客观表现。行为人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将贷款用于违法活动或者高风险投资、挥霍贷款、携款潜逃、隐匿贷款去向、拒绝归还贷款的应当认定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且只要数额达到较大数额,就构成贷款诈骗罪。反之,行为人不具有上述行为,仅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贷款,达到法定金额标准或者情节标准的,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
是否构成“非法占有”,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52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号法律对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有详细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非法占有资金,导致数额较大的资金无法返还,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骗取大量资金的;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逸的;
肆意挥霍、诈骗资金的;
利用诈骗资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逃跑、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物以避免返还资金的;
隐匿、毁坏账户,或者进行假冒、破产等行为逃避资金返还;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视为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即为数额巨大。
如果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超过20万元,诈骗金额就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诈骗金额超过十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重大共同诈骗犯罪的主犯;
2、惯犯或者犯罪频繁,造成严重危害的;
骗取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物资,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骗取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救助、医疗资金、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骗取的财物,致使骗取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利用诈骗财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7、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造成受害人死亡、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冒用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属于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超过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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