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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和审查,依法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批准的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行政许可;
有与上述行为相同性质的其他情形,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但是,撤销行政许可并不一定要撤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号第六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其合法权利和损失。因撤销行政许可而造成被许可人利益的。损害。但是,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依据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