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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经常听到一些当事人自己的诉讼没有完整的证据,他们抱怨法院有责任查明事实真相,所以法院应该主动获取我们没有的证据。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法庭真的会给你提供你需要的所有证据吗?北京市英廷律师事务所张凤斌律师为大家讲解了相关法律问题。
证据收集范围规定
关于法院依职权主动取证的范围,依职权取证是法律赋予法院的一项权利。《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个人调取证据,但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行动。
根据该条规定,法院有权调取有关行政机关和个人掌握的相关证据。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是执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本质上,它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有关人员不得拒绝或无理干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收集证据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为了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查明案件事实。
法院调取证据的必要性
1、有利于克服和弥补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缺陷和不足。
2、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及时、及时结案。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并不总是非常可靠。由于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他们愿意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容易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往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准确了解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现实的结论,法院必须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公正,检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
收集证据既是法院的权力,也是法院的责任。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整体。没有权力就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就没有责任。有权无责,会导致责任不清,容易导致司法权滥用;有责无权,取证困难,也容易导致法官逃避责任。责任体现了权力的本质,权力是履行职责的手段。
这些法律知识并不代表法律建议。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应该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