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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男人与前妻离婚时,
约定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
男子再婚后不久,
死于车祸。
该男子生前立下遗嘱,
将他名下的所有财产留给现任妻子。
前妻的孩子声称继承该男子的遗产。
法院会支持吗?
案例详情
死者赵树于2017年去世。1999年,赵树取得A房产权证,享有该房屋70%的产权。赵舒与李怡于2003年登记结婚,李怡与前夫的女儿张晓晓、赵舒住在一起。2004年,赵舒与李毅生下儿子赵毅。他们于2012年离婚,离婚调解协议书上写明A房归赵舒所有,赵毅由李毅抚养。赵舒每月支付给赵毅100元的生活费。2016年,赵舒与王石登记结婚。
赵叔生前立下遗嘱,表示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将由王石继承。赵树于2013年购买了一辆汽车,2014年,他将汽车过户给王石,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赵树去世后,王石通过出售与赵树婚后共同购买的股票获得.25元,从赵树生前工作单位获得8036元,并使用租赁A房的收益。2020年,赵树易和李易搬进了这所房子。
赵毅目前正在读高中。2020年,他因不完全性肠梗阻、脂肪肝、肾功能不全、中度抑郁症等疾病住院治疗。
赵术死后,其继承人因继承权发生纠纷。赵毅和张晓晓将王石告上法庭,声称继承赵舒的遗产。
法院判决
遗嘱应解决缺乏工作能力的问题
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保留必要的股份。
一审法院认为,赵曙自行撰写的遗嘱虽然没有保留赵毅必要的遗产份额,但并不使该遗嘱无效。他的财产仍然应该按照遗嘱分配,但必须留给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的传承。
赵叔死后,遗嘱即生效。此时,唯一符合“法定份额”资格的继承人只有13岁的赵毅。因此,张晓晓不再具有遗产分配权,应在遗产处置时为赵毅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下的按照遗嘱分配。因赵毅放弃了8万元银行存款和车辆的债权,赵树的遗产范围包括A房70%的产权和王石出售股票所得89,941.25元的一半,总价值483,520元。
由于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将A房屋70%的产权及出售股票所得收益.25元判给王某。石继承后,王石向赵毅支付了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10万元,并驳回了赵毅、张晓晓的其他主张。
赵毅不服,提出上诉。
天水法院认为,遗嘱自赵曙去世时生效。此时的赵毅只有13岁,既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赵曙在立遗嘱时没有为赵翼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与法定继承权不符。“必须留一份”制度与制度相悖,因此遗产不能完全按照遗嘱分配。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遗嘱完全无效。赵舒的遗产在扣除应为赵翼保留的必要额外部分后,剩余部分仍然有效。也就是说,扣除应为赵翼保留的必要额外部分后的剩余部分,应按照赵舒的遗产。他的遗志被王石继承了。
结合本案情况,二审法院从尊重死者赵舒意愿、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将赵毅保留的必要份额增加至17万元。
遗嘱自由是各国继承立法普遍遵循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的继承立法中也得到贯彻。然而,与任何自由一样,遗嘱自由也受到某些限制。“必须留下一份”制度正是针对立遗嘱人的。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该制度是为了保障对财产有迫切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的生存权而设立的。这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也继续保留了这一制度。
能够享受“必须保留份额”,首先,法定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其次,法定继承人必须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为特定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额的遗产,则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对于除“所需部分”之外的剩余部分,仍应尊重其遗嘱意愿。至于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综合考虑死者遗产价值、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被继承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来确定。当地。
公民在立遗嘱时,不仅要注意其形式和实质要求,还要注意“所需副本”的问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国公民的法定义务。本案判决适用“必须保留份额”制度,保护了未成年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和赡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第二项自行书写的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七条遗嘱人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不保留遗产份额的,处分遗产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原则进行分配。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应当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新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和赡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立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遗嘱人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不保留遗产份额的,处分遗产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下的部分可以参考遗嘱来确定。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应当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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