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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苏与婚介所签订了一份未离婚的协议,规定苏以单身人士身份接受婚姻介绍服务。随后,苏某因故拒绝离婚,要求公司退还钱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禅城区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
2020年10月,苏某到一家婚介公司询问婚姻介绍服务。在咨询过程中,苏告诉公司销售人员,自己还没有离婚,只是和丈夫分居了。在顾问的指导下,苏某一次性支付了6个月7800元的服务费。缴纳费用后,双方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苏某以单身人士身份接受婚姻介绍服务;三个月内,如果苏能提供离婚证明,则开始婚姻介绍服务,但如果苏未能按时提供,如果苏在五个月内未能提供离婚证明,苏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已支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
后来,苏某因故没有离婚,向婚介所要求退款,但婚介所只同意暂停服务。苏某随后将婚介公司诉至禅城区法院。
婚介公司辩称,苏作为成年人,在明知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表明其同意履行协议内容。苏某未按时提供离婚文件属于违约行为,因此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婚介所无需退还费用。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有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没有非自愿证据,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婚介公司明知苏未离婚,仍与苏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要求苏取得离婚证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约定,苏女士五个月内未领取离婚证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合同条款隐含着催促原告离婚的目的,有违良俗。
是否解除婚姻应当充分尊重苏某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权,不应受到协议的不当干涉。因此,双方的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婚介公司返还苏某7800元服务费。
法官陈述
本案中,婚介所与苏某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暗含了催促其离婚的目的,不仅不符合公司的经营范围,而且有悖于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即使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该协议仍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