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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l庞焕丽
01离婚时,他愿意给女儿一套房子
离婚是最后的手段,但又不得不面对。如果勇敢地面对而不逃避,痛苦就会相对减轻一些。
结婚七年后,张三和小雅选择登记离婚。
面对年幼的女儿,他们比较无语。离婚协议书规定,木樨地桥东侧801房间属于女儿。女儿由小雅直接抚养,张三支付子女抚养费,直到女儿完成大学学业。
离婚登记后,小雅母女住在801房间。
02离婚后,他毅然想把房子要回来
两年后,张三闹翻了。
他对小雅说:这个房子是我在布堆分配的。是军事财产,产权归我单位所有。我没有财产权。我说什么并不重要。房子不能给我女儿。
小雅不同意张三的说法,也不同意张三收回房子。
张三不依不饶,转身起诉小雅,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关于把房子留给女儿的协议。
小雅该怎么办?
03法院如何判决?
小雅收到起诉书后一头雾水。她觉得张三说的不无道理,但又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所以她果断聘请了律师来处理。
在法庭上,张三想要房子的理由是:
该房屋属于军事财产。按照单位规定,他不能处置房子。因此,当:离婚时表示将房子送给女儿时,他无权处分,在法律上无效。
小雅的律师认为:
该房子是张三和小雅结婚期间获得的,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同意将房子留给女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效。
法院支持了小雅,驳回了张三的上诉。
04律师提示
庞焕利律师提示:
本案中,张三能否收回房屋的关键在于其收回房屋的理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确实,这套房子没有产权证,但《房屋购买合同》是双方结婚期间签订的,并且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而且房子已经实际交付,所以该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和妻子的。
张三虽然提交了单位的《房产管理条例》,但禁止处置房屋。但该规定的效力低于法律法规,不足以形成退还房屋的合法理由。
你明白了吗?
庞焕利律师还提醒:
离婚已经很痛苦了。离婚后的事情一定要认真核实、慎重处理,避免伤口上撒盐,造成二次伤害。
远离狭隘和偏见,幸福就会更近。
凡是对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有不满或担心的,都可以预约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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