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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停止犯罪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愿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后果的,为停止犯罪。”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停止是故意的,是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意志,未能完成犯罪行为而形成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其特点:
(一)行为人有停止犯罪的主观决心
当行为人客观上有能力继续实施犯罪并实现犯罪后果时,他自动做出不继续犯罪或者不追究犯罪后果的选择。首先,犯罪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到犯罪后果;其次,停止实施该行为是犯罪者的自动选择;第三,停止犯罪的决定必须是完整的、无条件的、彻底的,而不是片面的。有条件的或临时的。
犯罪停止的主观原因有多种,但无论主观原因是什么,都不影响犯罪停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地实施了停止犯罪的行为
首先,停止行为是停止犯罪并中断正在进行的犯罪的行为。其次,中止行为可以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行为的停止是以不发生犯罪后果为条件的,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的主观追求,是行为的必然结果。
(三)犯罪的停止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得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犯罪准备过程、犯罪实施过程和犯罪结果发生过程。未在这些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停止犯罪行为。
(四)制止犯罪必须有效制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避免不良后果。
关于犯罪中止,需要强调的是,犯罪人对于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本来可以继续的犯罪行为,必须自动终止。这是停止犯罪与犯罪未遂之间的根本区别。
停止犯罪效力的实质是通过行为人行为的停止,客观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的恶性性趋于减少或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