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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申诉评查报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申诉评查报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规定了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和实行终身问责的内容。这项要求包含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督执纪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经手的案件;
二是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具备做被审查调查人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以及把握运用政策的水平;
三是监督执纪人员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办案,保障办案安全;
四是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案件质量负责,保证每一个经手的案件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办案质量责任制是落实对案件质量负责到底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条关于“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落实。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能以为把案子移送给检察机关就万事大吉了,最终要过好人民法院审判这一关。
暂行办法是针对案件质量管理的一种制度性规定。它主要涵盖了案件质量评查、质量责任认定以及质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案件质量评查:这是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的重要环节,包括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的审查和评估。评查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稳妥谨慎、分权制约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则规定进行,并实行回避制度。
质量责任认定:对于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差错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应当进行质量责任认定。责任认定的标准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质量责任追究:对于认定为差错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的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具体包括给予纪律处分、责令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解除聘任合同等措施。
此外,该暂行办法还规定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并明确了各级法院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职责。例如,最高法院可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研究讨论案件质量评查中的疑难问题,提出改进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总之,案件质量责任制暂行办法是为了确保案件质量的稳定和提高,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聘任的人民监督员可以依法列席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对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等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建议;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可以查阅本级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资料;可以向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列席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会议,听取检察长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对特定案件或者专门业务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业务工作情况; 视察、检查检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执法办案情况,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参与检察机关组织的案件评查、执法检查等活动,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检务督察,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申诉评查报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申诉评查报告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