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诉讼中存在家庭暴力,法院会重点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会离婚。”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家事少年法庭庭长陈建红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时解释。
家暴调解、离婚无效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婚姻法》列出了“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五种调解不成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号文件颁布实施,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案件,应当增强调解意识,拓展调解方式,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能力,将调解贯穿于全过程。案件审理过程。
陈建红介绍,法院处理家事案件遵循的原则是先调解,后判决。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涉及情感关系等诸多因素,需要调解解决矛盾。调解有两个含义。一是可以直接调解离婚。另一种是,在调解过程中,如果施虐者表现出悔罪态度并获得受害人的原谅,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考虑各种因素撤诉,给施虐者一个机会。如果调解失败并且有家庭暴力的证据,法院可以命令离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曹巧巧表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关系破裂,调解无效的,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判决。家庭暴力不需要重复或持续。一旦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受害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坚持离婚且调解不成的,应视为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准予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事实并不是离婚的唯一法律要求。”曹巧巧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我国的离婚立场是基于感情破裂原则,而不是过错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满足家庭暴力的存在且调解不成,才可以视为关系破裂并判决离婚。如果经过法庭调解,施暴者愿意悔罪或出具承诺书,受害方愿意给施暴者机会。法院不得批准离婚。
在曹巧巧看来,家庭暴力只能分为零次和N次,这是非常微妙的。如果女性愿意原谅施虐者,她可能会在以后的生活中再次遭遇家庭暴力。
法院发现家庭暴力发生率较低
“由于缺乏受害者提供的证据,我们在离婚诉讼中并未发现很多家庭暴力案件。”陈建红表示,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情节的认定主要是根据警方记录、医疗情况、受伤照片、证人证言等来认定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受害人尤其是农村妇女维权意识不强,不知道如何收集固定证据。导致家庭暴力事实无法查明,家庭暴力无法及时制止,施暴者的违法行为无法被绳之以法。追求。
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单淑华表示,在离婚案件中,一方主张“家庭暴力”的案件不少,但所占比例法院的认可度很低。
不过,树华分析,家庭暴力认定率低的首要原因是“家暴”概念不明确。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不同,《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用行为要件,不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暴力的认定难度。但实践中,人们对“殴打”、“残害”、精神控制等家庭暴力形式仍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理解。
“要证明家庭暴力并不容易。”不过,淑华告诉记者,相关调查显示,人们以家庭暴力为由申请离婚的案件中,有近一半只有受害人的自我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其余案件中,虽然受害人能够提供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警方收据、妇联救助登记表、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对方并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或证明目的。当然,在很多案件中,法官认为证据不足以确认犯罪构成家庭暴力。
在但淑华看来,家庭暴力很难认定。离婚案件通常适用“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规则。法官不太可能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当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证据薄弱时,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比例也较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其他学者进行的类似研究发现,家庭暴力的识别率为22.75%。
实践中,公共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认定家庭暴力的更有效证据。例如,在法院明确认定家庭暴力并准予离婚的两起案件中,一名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判决对方有故意伤害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证据,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另一方提供的证据。另一原告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禁止对方殴打、骚扰、威胁等行为的民事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增加了警告制度,公安机关向施暴者发出的书面警告也成为法院判定国内行为的证据一些离婚案件中存在暴力行为。
不过,树华告诉记者,绝大多数法官没有接受过反家庭暴力或性别方面的系统培训。因此,“男尊女卑”的文化传统、法官的个人生活经历、职业经验、政策直觉等因素仍然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影响法官在离婚案件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及时举报或举报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关系确实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
但淑华表示,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这是离婚的实质性要求。实践中,法官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分歧。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调解无效,且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法官仍可能判决不离婚。
不过,淑华进一步解释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认定关系破裂的法律情形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但事实上,法官在决策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淡化了这一规范的绝对有效性。
但淑华分析称,由于“一诉不离婚”观念的影响;社会支持体系薄弱,法官不准离婚,因为担心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离婚后生活不好;评估机制不合理,法官想回避判定。不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家庭暴力、离婚判决或过错损害可能带来的职业风险,以及倾向于淡化家庭暴力因素并以更和平的方式处理案件。
曹巧巧表示,《婚姻法》和《民法典婚姻家庭法》都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时,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官根据受害方提交的证据依职权取证。有关证据证实了家庭暴力事实的真实性。如果家庭暴力确实发生,且施暴者在离婚诉讼期间仍以言语或暴力威胁受害人,法官将向受害方解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单独程序。这一程序通常由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官继续进行。
“在法院准予离婚的案件中,家庭暴力的情况通常是法官在决定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特别是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但淑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2016《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号文件明确要求,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要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一般不宜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进行审判。他对未成年子女拥有直接监护权。这引导了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态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效果。
曹巧巧表示,民法典实施后,家庭暴力对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将不再仅限于离婚要求和赔偿过错方损害赔偿,还将延伸至夫妻财产关系尤其是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民法典第1087条明确增加了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应当考虑无过错方权益的新原则。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不仅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可能在共同财产分割中获得较小的份额。
“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及时报案或向公安机关、妇联等职能部门举报,保留好证据,做好诉讼准备。”曹巧巧说道。
但淑华认为,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在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不仅要关注事实和证据问题,更要关注法律背后的社会文化问题,从宏观、整体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