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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宝贵权利,但任何自由都不能是无限制的自由,而是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比如,法律赋予游行、示威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否则就会受到打压。言论自由也应该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甚至发表破坏民族团结的谣言,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你可以畅所欲言,但不能没有反应或不负责任。案例分享:2002年8月,太仓市的杨某听说一家私营企业的总经理黄某愿意捐助慈善事业。当他陷入绝境时,他决定碰碰运气。有一天,他不请自来,向黄某提供了50万的贷款。黄某见来访者是陌生人,不同意借用,并联系了保安,保安将杨某赶出了公司。杨某担心借不到钱。为了报复,他冒用公司女员工男友的名义,以“真名”举报黄某,称对方同时与甲、乙、丙三名女子关系不好。一次,其中他与A有一个私生子,他和B还被联防队抓到在车里胡闹,并被罚款。在举报信的最后,杨还留下了“恳请有关领导救救黄某”的字样。这封信被杨某扔进了公司的举报邮箱。他仍然觉得这还不足以平息心中的怒火。2002年11月18日,他将内容打印成大字报和宣传图片,张贴在公司大堂、停车场、外墙上。政府门口、员工宿舍、市场门口等地方他都没有放过。第二天,黄某在公司发布了这张捏造的照片,并责令员工立即撕毁。他得知是杨某所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杨某为自己辩解:他对这些事情一无所知,一切都是道听途说。这个借口是为了开脱,但其实并不是一个好的借口。即使是道听途说,在不明真假的情况下肆意宣传,也可能触犯诽谤罪。最终,法院认定举报信内容纯属捏造,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案例分析:一般来说,诽谤内容的点击浏览次数在5000次以上,或者转发次数在500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障碍、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并且诽谤发生在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并诽谤他人的,已符合诽谤立案标准。杨某随意发布、公开不明真假的信息,使全市人尽皆知,给黄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也对公司形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情节应当考虑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对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过多的脏话可能会导致像杨一样被捕入狱。其实,除了诽谤之外,说脏话还可以侵犯侮辱、寻衅滋事的行为。对于杨来说,捏造事实、散布谣言可以被视为一种侮辱。这是否构成侮辱罪?侮辱罪和诽谤罪都是对他人人格的损害,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诽谤罪必须是捏造的内容,而侮辱罪必须是真实的内容;诽谤罪必须是捏造的内容,而侮辱罪必须是真实的内容;诽谤一般采取口头、书面等形式,侮辱则涉及暴力行为;诽谤通常在公共场合或通过第三方平台传播,侮辱是在受害者面前进行的。在杨某的案件中,如果他当着黄某的面侮辱、殴打黄某,且举报的事实属实,则涉嫌侮辱罪。侮辱罪的量刑与诽谤罪相似,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这两种犯罪行为都是靠投诉才处理的。考虑到受害人的主观情感意愿,只有受害人提起自诉,法院才会受理案件。然而,并非所有诽谤和侮辱都需要自诉。诽谤、侮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人员伤亡、公愤,或者因诽谤、侮辱损害国际关系等的,由检察院直接提起公诉。如上所述,咒骂罪除了诽谤、侮辱罪外,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么什么情况下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呢?上诉案中杨某是否存在挑衅、挑衅行为?一般来说,寻衅滋事包括以下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2、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3、强拿、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制造骚乱,造成公共场所严重秩序混乱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杨某使用的主要手段是发布虚假言论,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类似。其动作和行为通常都伴有挑衅行为,因此不能以寻衅滋事罪定杨某罪。如果你咒骂某人到了一定程度,就会涉嫌犯罪。那么,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呢?一般需要根据侮辱内容是否令人难以忍受,是否诽谤他人名誉,是否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等来综合判断;侮辱的对象是否是英雄;侮辱是否伴随着追逐和殴打;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其中,侮辱英雄烈士也可能构成侮辱英雄烈士罪。可见,不能随便骂人。作为一个正常人,每个人都有七情六欲。很多时候,你会感到愤怒,需要发泄。骂人也没关系。这是人性,但也需要注意咒骂的内容、对象和行为。等等,不然的话,为了暂时发脾气去坐牢,实在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