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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有这样一个词“地役权”。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从未出现过“地役权”一词。那么地役权是什么意思呢?“仆人”在中文里是使用或利用的意思。顾名思义,“劳役”是指利用或利用土地,为自己提供便利或带来利益。下面详细阐述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所规定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以及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地役权是一种有限财产权,允许土地所有者为了方便使用土地或增加土地价值,通过协议使用他人的土地。
在我国,地役权是由《物权法》创建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此之前,没有关于地役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持有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的房地产,以提高自己的房地产的效益”。地役权中的“地役权”是指使用,如使用他人的土地、使用他人的土地等。从他人土地上引水、禁止他人在其土地上修建某些建筑物等。地役权涉及的两块土地中,需要他人服务的土地称为劳役地,使用的土地被其他人称为奴役地。劳役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成为地役权持有人,地役权是他的一项权利;劳役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成为地役权,对他来说,地役权是一种负担或义务。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拥有或使用的土地的用益物权。因此,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所有者,也可以是土地使用者。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以用益物权的形式出现。由于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用益物权多用于调整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地役权亦是如此。因此,仍然有必要对两块使用权不同但所有者相同的土地设立地役权。在我国,地役权权利人不仅包括土地所有者,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标的通常是土地。我国地役权的对象不包括建筑物。当然,不一定是一块完整的土地,也可以是一块土地的一部分。
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便利其拥有或者使用的土地的惯常使用,如通行、引水、征收他人土地上的物资、限制他人加建等目的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到土地。建造建筑物等。这里所谓的“便利”不仅限于经济或财产价值的便利利益,还包括精神或情感上的利益,例如俯瞰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方根据双方合同设立的使用另一方土地的权利。由于地役权的内容超出了役用地的正常使用价值,增加了役用地的效益,从而对役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施加了额外的限制,因此需要对两者的权利进行约定通过双方协议的方式获得土地。用于进行调整。
以上解释了地役权的含义以及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当事人无权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双方合同有效,地役权持有人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合同对方承担。但对于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地役权人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