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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与赠与行为的区别(赠与 彩礼)

2024-04-27 02:16:04 围观 : 193 次

讨论背景:

小王和小李结婚还不到三年。他们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现在他们要求离婚。双方均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男方要求女方归还价值3万多元的钻戒、男方父母给女方的8万元现金订婚礼金以及女方父母向男方索要的30万元“结婚诚意金”。父母。

结婚彩礼与赠与行为的区别(赠与 彩礼)

裁判结果:

3万多元的钻戒是男方自愿送给女方的私人物品,本案不需要退还;因小王与小李已登记结婚并长期同居,8万元彩礼的返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况;30万元结婚保证金是女方父母通过婚姻向男方父母索要的财产,应当返还。

这里不难发现,对于婚恋期间财产的转移,定义为赠与、彩礼和通过婚姻索要财产,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那么实践中这三者应该如何认定呢?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通过婚姻取得财产。“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有时很容易与“彩礼”、“彩礼”等相混淆。

1.捐赠是指捐赠者向受赠者给予某种东西,通常是自愿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给予他人的东西一般不需要归还。比如钻戒、手机、恋爱时有特殊意义的转账等。

2、聘礼是我国的民间习俗。聘礼的支付是一种特殊的礼物。这是一项带有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送聘礼的目的是为了让受礼人结婚。受礼人一旦接受聘礼,也就意味着同意结婚的附加条件。已缴纳的聘金,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予以退还:一、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同居;3、婚前支付,给赠与人生活造成困难的。

3、借婚索取财产,是指婚姻一方或者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索要一定财产,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特点是:

(1)索取财产的主体通常是婚姻当事人之一,通常采取女方向男方索取财产的形式。有时,第三方也会要求财产。

(2)关于婚姻决定权,男女结婚基本上都是自愿的,体现了个人的意愿。然而,以索要财产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而支付财产实际上违背了一方的真实意愿,与另一方的真实意愿不符。送礼具有根本性的区别。

希望今天的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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