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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劳动者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要坚定自己的信息。
昨天,联系了一位在东北省会城市担任幼儿园老师的网友,得知他已经放弃了向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的想法,而他同意的用人单位提出只提出申请用于失业保险。我个人对于这个结果感到非常遗憾,因为这只是时间问题。就她的情况来说,只要走正常的路线,无论如何都不会是这样的结果。一个多月前,我根据她的实际情况给了她一些指导,比如收集证据。听了我的分析,她信心十足。因为最近比较忙,我没有主动联系她,她也没有联系我。我昨天才得知她已经放弃维权了。主要是她压力太大,工作单位刁难她,甚至还因为这件事生了病,所以她放弃了。
这位幼儿园老师网友的基本情况如下。A于2010年初加入B幼儿园担任教师,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半后,应园区要求,与同市人力资源公司C签订了劳动合同。至此,C公司已为A先生缴纳了五份保险,但尚未缴纳公积金。A先生与C公司的合同每两年签订一次。C公司每月仅按照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向A先生支付工资。付款方式为银行卡转账。由于工资低于A先生与B幼儿园协商的工资标准,因此差额部分将由B幼儿园财务部每月以现金形式支付,并且会有工资单确定各项目的具体金额。A先生自2010年起在B幼儿园担任教师,并受其管理。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A先生回家生下儿子。这三个月的五项保险费用由他自己缴纳给C公司,然后转入社保单位。2023年,B幼儿园无故口头通知A先生降薪600元,并在下个月继续按此工资标准发放,直至A先生离职。
毫无疑问,B幼儿园和人力资源公司C对A先生的聘用、劳务派遣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违法行为较多。B幼儿园为了节约用工成本,违反了劳务派遣用工“三性”规定,即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时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C人力资源公司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向A先生支付工资也是违法的,在生产期间不为A先生办理公积金、停止缴纳社会保险也是违法的。劳务派遣一直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灾区。司法实践中,我国仅有少数省份规定,劳务派遣涉及相应违法行为的,视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A先生所在的省正好有这个规定。
一名在雇主工作了13年的工人被强制减薪半年,并以失业保险作为离开公司的条件。这个结果是令人愤慨的。A先生称,她在离开前与B幼儿园签署了几份协议。这些协议大多数肯定都违反了法律。如果A女士想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会支持她坚持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