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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申请缓刑的,审判长应当宣告缓刑期限。如果顺利度过缓刑期,主刑可以不执行,但附加刑仍须执行。试用期什么时候开始?以下是五六草坪小编的介绍。
1、试用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缓刑期间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认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没有上诉、抗诉且抗诉期满的次日;二、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之日。量刑前的羁押期限不得作为缓刑期限。因为拘留期可以作为刑罚,但缓刑不是监禁期。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一审判决后不再需要羁押。判决生效前罪犯仍被羁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决定将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公安机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移送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依法侦查。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如何计算?
《刑法》第四十八条后半部分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确定试用期标准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进行社会侦查的期限。法律规定了两个试用期:
1.刑事拘留缓刑期限:原判最长不得少于一年,最短不得少于二个月;
2、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间:最高刑期不得低于原判,但不得超过五年,最低刑期不得低于一年。
缓刑期间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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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确认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上诉、抗诉后维持原判的,期限自二审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应当接受侦查。量刑前的羁押期限,不得作为缓刑的缓刑期限。一审判决公布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羁押的,可以先决定将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判决生效后,将依法移送调查。
3、试用期可以缩短吗?
是否可以缩短缓刑期限、缓刑犯是否可以减刑、减刑的条件是什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号第五条的上述规定:一般不减刑适用,但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轻刑罚,缓刑期限可以相应缩短。即使减刑,减刑的条件也是具体的,那就是必须有“重大立功表现”。
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撤销缓刑并依法执行原判决,且在宣告缓刑前已被羁押的,扣除缓刑前的羁押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上述处罚。
关于缓刑期间的计算,应当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不应与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的计算方法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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