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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川和小梅是大学同学。他们在学校期间相爱并同居。毕业后,小川为了爱情留在了小梅的家乡。经过协商,两人决定住在小梅父母给小梅买的商品房里。小川兑现了6万元用于装修房子。
装修过程中,因为对房子的部分装修不满意,他进行了二次装修。想到以后要和小梅结婚,小川还购买了家具和电器,并为房子支付了9000元的物业费和取暖费。
但好景不长,两人在生活琐事面前分手了。两人原本打算复合又分手,却因房屋装修、购买家电等问题产生了争执。
小川起诉法院,请求:1、判令小梅返还装修装修费用6万元;2、购买家具、家电返还5万元;3、返还已缴纳的物业费、取暖费9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小梅负责。
#房产#
一审法院支持了小川的诉讼请求,限制被告于事后十日内将原告装修款6万元、购买家具家电5万元、物业费、取暖费共计9000元退还原告。判决已生效。小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房屋已装修2年,已使用。一审法院不应以房屋装修费用原值确定退还金额,而应以装修残值作为退还的依据。
原告购买的电器、家具等并非涉案房屋的添置物。不应该责令他降价赔偿,这意味着原告可以随时拿走涉案的家具和用具,将其变成自己的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小川与小梅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小川支付了装修婚房、购买婚礼所需家具、用具、缴纳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这被小川视为有条件或强制性的礼物。送礼物的目的是为了和小梅结婚并共同生活。现在两人的爱情关系已经破裂,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小梅不会返还涉案财产,不存在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或合同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
当一男一女相爱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金钱和财产以表达爱意。这是当今普遍的社会现象。关系期间的小额礼金或日常消费支出应视为维持关系的必要支出或共同消费,一般不支持退货。
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双方关系而给予大额财产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规定的一般赠与。更有可能是为了缔结婚姻。更符合社会常识,是公众能够认可的合理范畴。在数额较大的赠与中,双方因故解除关系,不能实现赠与缔结婚姻的目的的,受赠方构成不当得利,赠与方有权要求它的回归。
对于小川出资装修、购买家具、用具等结婚事宜,双方均无异议。也就是说,男人的礼物是有条件的。如今两人已经分手,步入婚姻的目的也无法实现。小梅收购装修钱和家具电器不合法。基于此,应该退回。
#法普及行动#
《民法典》第661条
礼物可能伴随着义务。赠与附有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66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不履行捐赠人赡养义务的;不履行捐赠合同约定义务的。
捐赠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122条
他人无合法依据获取不正当利益,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