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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情况特殊刑事指定管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情况特殊刑事指定管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般而言侦查是两个月,但是如果案情复杂难以侦查完结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如果是复杂的团伙犯罪、流串作案等等的,可以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延长2个月;再不能侦查完结的,如果所犯之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以申请延长2个月。也就是说如果是大案子的话最多的侦查时间为7个月。
起诉就是检察院审查起诉了,就是在侦查机关侦查完毕后交给检察院审查,以确认是否起诉至法院。审查起诉一般是1个月。难的案子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认为侦查机关的移送审查证据不够的,可以要求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一次1个月为最长,可以补充侦查2次。
审判程序一般是1个月,最长不超过1个半月。难的案子可以申请省一级即高级人民法院延长一个月。如果是按简易程序审理的话是20天。
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等,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原本属于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几个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经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省检察院依法行使管辖权。
跨地区的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也可以指定该案犯罪嫌疑人或其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管辖权的案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受理条件,但符合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条件的,可以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符合地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条件的,可以报请地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省检察院认为有管辖权的案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实行的属地管理原则,指定立案也就是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没有立案的,指定属地公安机关立案,而指定管辖则是由另外的公安机关来办理不属于自己辖区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情况特殊刑事指定管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情况特殊刑事指定管辖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