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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丁芳:,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A、B、C为音乐厅原合作伙伴,丁武为音乐厅新合作伙伴。为了音乐会更好的发展,进一步明确各合作伙伴的权利和义务,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经自愿、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供遵守。
第一条音乐厅概况
音乐厅于年月日落成。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者为,经营范围为,经营地点为。目前音乐厅市值约为XX万元。
第二条音乐会场地的营业期限
音乐厅的营业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合伙人的出资额和财产份额
经各合作伙伴确认,音乐厅目前实际合作伙伴为A、B、C、D、E;原合伙人持有该音乐厅财产的25%;持有20%;占15%;新合伙人出资现金40万元,占20%;新合伙人20%出资现金40万元,占20%。
第四条合伙人姓名、住所
姓名
住宅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措施
1、演唱会场地的盈亏由合伙人按照其在演唱会场地的财产份额进行分配;
2、音乐厅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增加对音乐厅的出资,以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3、每季度末计算利润,下一季度15日前分配。
第六条音乐厅事务的执行
1、执行音乐厅事务的合作伙伴,对外代表音乐厅。全体合伙人同意由作为合伙人履行音乐厅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履行音乐厅事务。不参与事务执行的合伙人有权对不参与事务执行的合伙人进行监督,检查其音乐厅事务的执行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报告事务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状况音乐厅的管理权转让给未按照协议和财务状况参与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所得收入归全体合伙人所有,由此产生的损失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人单独履行音乐厅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履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并中止该事务的执行。如有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受委托履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履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加入和退出
1、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时,必须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协议。
2、新合伙人享有与原合伙人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责任。新合伙人应对入伙前音乐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演唱会场所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
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出合伙企业;
有原因导致合作伙伴难以继续参加演唱会场地的;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擅自退出合伙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解散和清算
1、演唱会场所发生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导致演唱会场所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音乐厅解散、终止经营资格后,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能从事部分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演唱会场地解散后,清算人应当清理、清偿演唱会场地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处理一切未决事项,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的主要职责:
清理演唱会场地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演唱会未完成的与清算有关的事务;
缴纳所欠税款;
债权债务清晰;
演唱会场馆清偿债务后处理剩余财产;
代表演唱会场馆参加民间活动。
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应当在十五日内向音乐会场地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注销音乐会场地登记。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合伙人因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音乐会举办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体合伙人签名:
签字日期: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