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限期拆除决定书有用吗(限期拆除通知书与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区别)

2024-05-15 10:17:05 围观 : 402 次

2005年7月22日,A有限责任公司经审核登记,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号。该土地位于某区某村,用于工业。2006年10月19日,B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A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涉案土地,建设厂房等建筑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06年11月,所有建筑竣工。

限期拆除决定书有用吗(限期拆除通知书与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区别)

2019年12月31日,金、袁与B公司、A公司签署了《地上物权属转移合同》号协议,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地上房产的所有权为双方共同所有,可以协商使用。为了确保安全,金、元对所有建筑物进行了加固和修缮,室内外进行了装修,修复了老化的电路和排水系统,修复了原有的工厂道路和模压板保健场所。修复后,部分场地还进行了硬化。

2021年10月29日,某区政府发布第4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号“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属于违法建筑,必须在30日之前拆除”。

金、元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号,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号政府承担。

经确认,第《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号

《限期拆除决定书》第六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竣工。更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予以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对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的建设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本案焦点在于涉案建筑物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及执行程序是否违法。

1、某区政府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建筑系金元公司合法取得的合法建筑。

B公司在建设涉案建筑时得到了某区政府的大力支持。竣工开业时,时任党组书记、全国人大委员长姚明出席并参加剪彩仪式。多年来,B公司每年都依法缴纳涉案建筑物的增值税、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各项税费。涉案建筑存在多年,区某政府部门明知并默许其存在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在认定建筑物是否违法建筑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建筑物形成的时间、当地政策以及当年法律的完善程度。某区政府先认识到该建筑的必要性及其带来的效益,然后在违法建筑整治过程中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筑,违反了信任和利益保护原则。

2、某区政府在作出涉案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错误。

某区政府使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来评估2006年建成的建筑物的合法性,严重违反了不追溯原则。法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没有第80条适用于某区政府的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不能作为认定涉案建筑违法建设、被强拆的依据。

三、某区政府行政行为未遵循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应当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必须满足必要性、适当性、平衡性三个要求。涉案建筑已建成多年,没有违法使用、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金、元收购后已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后续运营,目前尚未开始生产经营。涉事建筑物为两家公司的营业场所。正常运营后,每年计划纳税约200万元,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当地群众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因此,某区政府并没有查清涉事建筑是否影响规划,只是因为未申请规划许可、未考虑补救措施、未遵循比例原则而下令拆除。

4、政府办理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手续不合法。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相关规定,政府在查处涉嫌违法建设过程中,应当履行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处罚前通报等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某区政府未履行上述合法程序,程序严重违法。某区政府于2021年10月29日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号,责令金、元次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但涉案建筑面积约3546平方米,建筑内存有大量设备、家具。金元想要把物品搬到安全的地方,把建筑拆除,根本不可能一日之久。更重要的是,涉事建筑的一部分是员工宿舍。金、元被勒令搬走,没有事先通知。大量员工无处居住,这是不合理的。

综上,某区政府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由于涉案建筑物大部分已被拆除,且《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不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确认《限期拆除决定书》为违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