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甘肃泰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毅委托,委托律师李辉担任故意伤害被告人李毅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根据审理情况,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毅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2、考虑到被告人李毅的法定和酌情量刑情节,辩护人同意公诉人对李毅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并申请缓刑,并建议法院试用期定为2年。
关于量刑中自首情节的适用。公诉方和辩护人均认为,李毅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事发后,李毅积极营救受害人,若能逃脱则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并主动要求医护人员报警,然后在现场等待抓捕。这一事实得到了整个调查卷宗的证实,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范二的证言。案卷《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毅在整个逮捕及随后的押解过程中服从、配合。当时他并没有表现出任何反抗。民警赶到现场后,他主动承认了犯罪事实,并主动将其置于司法控制之下。到案后,李毅的供述稳定、一致、彻底,充分反映了案件的客观事实。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号,“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有12类,其中第九类是“明知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候,被捕后,他没有拒捕,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候捕的行为与现场候捕的非被动性、知悉他人报案、被捕时的服从行为相一致以及其对犯罪事实供认的彻底性。《意见》对于第九种“应当认定为自首”的情况,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整个案件的情节,本案对李某的处罚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刑法》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李毅应当在重伤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的量刑建议是准确的。
关于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适用。本案被害人的过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案发前,被害人郑三有不当行为,处理个人感情和家庭矛盾不当,长期与被告人妻子保持不正当关系。而且,从案发前受害人与被告人的通话录音来看,受害人对于自己的不当行为是有故意的心态的,而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不仅损害了被告人正常的家庭关系,而且违反了公序良俗,侵犯了社会公共合法利益。其次,事发当天,受害人在通话过程中的言语戏弄和主动打架是造成伤害案件的主要原因。第三,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来说,本案实际上是一起互相斗殴、互相伤害的案件。被告因受害人造成二级轻伤,亦为本案受害人。因此,辩护人认为,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判断,本案被害人郑三的过错属于明显过错,而非一般过错,其过错与李毅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关联。伤害行为。根据法定犯罪原则,对李毅的量刑应当综合考虑郑三的明显过错和李毅故意伤害罪的可判性。就本案而言,应与其他故意伤害案件不同,被告人李毅的缓刑期限应适当缩短。
被告人其他酌情量刑情节在量刑中的适用。当庭宣读的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社会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被告人初犯、偶尔犯、无前科、社会表现良好等酌情量刑情况,这可能会导致较轻的刑罚;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案卷材料充分反映了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这可能会导致较轻的判决。辩护人认为,这些量刑情节也应当体现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中。
对被告人量刑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本案需要向法院说明的特殊情况:即本案发生前,被告婚姻关系虽仍存在,但已处于离婚冷静期。此前,因被害人郑三与被告妻子关系不正当,被告与妻子已向民政局协议离婚。本案正是被告人及其妻子在离婚冷静期内互相伤害的案件,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案发后,被告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按照协议,被告与两个孩子单独居住。鉴于这种特殊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判决除考虑上述法定因素外,还应考虑千方百计弥合、消除被告人与其妻子、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裂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基于上述情况,辩护人同意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同时,他建议法院适当缩短被告人的缓刑期限至2年,以便其尽快回归社会。上述辩护意见望法院采纳。
辩护人:甘肃泰鼎律师事务所李辉律师
日,,2022
办案须知:本案委托时已是2021年春节前夕,联系当事人家属时已是星期四。被告人于前一天被采取强制措施。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首先与主管检察官联系,就民事赔偿部分及量刑方向等沟通意见;他利用周末与受害人及家属取得联系,反复沟通,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并取得谅解书。周末完成法律意见书,建议不予逮捕被告人;周一上午提交法律意见书,检察院同意;周一下午,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案件审理阶段,辩护人与主审法官、合议庭充分沟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缓刑执行,缓刑2年。客户认可了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