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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将外国婚姻介绍所定为犯罪是正确的。涉外婚姻介绍所是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利用婚姻介绍服务牟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背离社会道德和伦理,还可能引发涉外婚姻领域的国际内乱和国内社会安全风险。因此,将涉外婚姻中介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既可以保证涉外婚姻市场的清晰,又可以有效维护国内外社会的和谐稳定。
首先,涉外婚姻中介机构的行为是有预谋、有组织的违法行为。这些中介机构通常通过广告、网络、口碑等多种渠道吸引客户,通过伪造身份证件、编造背景信息等方式让受害人信任他们。但事实上,他们通常会将受害人的基本信息出售给境外“客户”,并以此谋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涉外婚姻中介机构的行为涉及境内外社会保障。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国生活、工作、学习、旅游,这也意味着涉外婚姻的出现。但涉外婚姻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的违规经营,可能引发境内外商业纠纷、人身伤害、家庭纠纷等问题,给境内外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因此,政府应加大对涉外婚姻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保障国内外公共安全。
最后,将涉外婚姻介绍所定为刑事犯罪,可以有效遏制非法经营。目前,我国法律对涉外婚姻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较小,仅实施行政处罚。然而,这种行政处罚对于一些暴利的涉外婚姻中介机构来说只是一小步。因此,将其定性为刑事犯罪,可以有效遏制其违法行为,同时也加大打击力度,保护受害人权益。
总之,涉外婚姻中介机构的行为影响了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应加强打击和管理,将其列为刑事犯罪,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