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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办案流程的特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办案流程的特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的流程走的快或慢和结果并没有因果关系。
当然了,刑事案件拖越久应当说案件不顺利,这样说明证据不足,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不利于打击犯罪,对被害人不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有时间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不是拖时间,而是坦白、积极赔偿。
最后说一句:珍惜人生,莫违法。没有完美的犯罪。
一、传唤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二、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三、逮捕
逮捕必要性的审查认定是一个判断的过程。既然是判断,就得依据一定素材来形成主观认识。
四、侦查
为了限制侦控机关滥用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现代法治国家通常对侦查程序加以司法控制,或者说是进行司法审查。
五、审判
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公开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辩护人、证人等)的参加下,在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举证、质证,对定罪量刑和适用法律问题开展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以及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警队立案办案流程如下: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制定的在自行侦查案件的立案前都必需进行初查,确认有犯罪事实后再立案的一种案制度。初查,过去也称预查,是近十几年检察立案的必经程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定管辖分工或举报材料的某些内容(如案发单位和嫌疑人是否存在等),需要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我国检察机关在80年代初开始直接受理侦查经济罪案时,立案材料通常是由发案单位通过调查取得并提供的,且已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材料即行立案并直接进入预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办案流程的特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办案流程的特点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