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李老师向陈老师借钱买房,并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但李老师在还贷时自愿支付了利息。后来,李老师后悔了,要回利息,称这是不当得利。这样的话,李老师能拿回利息吗?
如果自愿支付利息,然后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偿还,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受益人无合法依据获取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人可以请求受益人返还所获得的利益。那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与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获得的利益和利益受到的损害没有法律依据。如需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市冠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李先生向陈先生借钱,并无约定利息。但李先生自愿支付利息是基于贷款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并非没有“法律理由”。因此,李先生支付的利息不构成不当得利,不能要求返还。
借款时,双方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等事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尤其是亲朋好友之间,必要的事项一定要商定清楚,这样万一发生纠纷,协议才能得到执行。如果双方对协议、贷款本息、还款期限等有异议,协商不成,保留证据,委托专业律师及时解决,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