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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效性的公证不再是优先事项。长期以来,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都规定,在各类遗嘱中,经过公证的遗嘱是最有效的。《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己书写的、代写的、记录的、口头的遗嘱。经公证的遗嘱,不得撤销或者变更。”《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制作多份内容相同的遗嘱。遗嘱冲突的,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意志为准。”虽然公证遗嘱比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并且有些准官方的性质,但公证遗嘱的性质可以增加人们对公证遗嘱的信任度,也可以有效避免经过公证员审查后无效遗嘱的发生。但应用到现实生活中,比如想要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就必须到公证处去实现,这就给高龄老人改变遗嘱带来了不便。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为了真正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实际需要,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各种遗嘱的效力,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各种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效力,同等效力。
添加了两种遗嘱形式:印刷遗嘱和视频遗嘱。《继承法》规定了遗嘱五种形式,包括公证遗嘱、书面遗嘱、自写遗嘱、记录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办理;书面遗嘱应当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并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为书写,注明年、月、日,书面遗嘱应当由受权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自写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记录的遗嘱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见证;口头遗嘱是立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记录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形式无效。如果违反上述立遗嘱的正式要求,遗嘱将无效。另外,实质有效性的要求要求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需要见证人,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遗嘱内容,听懂遗嘱中的所有字词,对遗嘱人或继承人没有兴趣。否则,遗嘱将无效。如今,在电脑上打字已经相当普遍,视频录制设备也越来越普及。以印刷或视频格式订立遗嘱变得越来越普遍。为了规范这种形式的遗嘱,《民法典》关于印刷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法律应运而生。打印遗嘱的要求与书写遗嘱基本相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见证人和遗嘱人应在打印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应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出现在视频中并记录年、月、日。除满足形式要求外,实质性要求与遗嘱原形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