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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除名的法定情形(除名的情形)

2024-05-05 09:30:21 围观 : 486 次

除法定除名事由外,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对股东除名的条件,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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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除名的法定情形(除名的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罢免股东的法定事由。由于退市意味着剥夺股东资格,是公司对股东采取的非常严厉的违约处罚措施,因此其适用条件非常严格。那么,除了法律规定的理由外,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罢免的理由呢?

裁判要点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公司约定股东罢免的理由,但相关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视为约定无效的。

典型

案件基本事实:

1、四十人论坛原登记股东为王德全、张家林等五人。

2、2019年2月,四十人论坛通知张家林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内容包括《修订章程议案》《张家林欠款议案》等。《修订章程议案》增加了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包括股东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公司款项、等,公司持股比例由股东大会1/2以上表决权决定。第一大股东有权按原认购价格转让其股权。

三四十人论坛作出了股东大会决议,并通过了《修订章程议案》、《张家林欠款议案》等股东大会决议。除张家林外,其他股东均签署了股东大会决议。

4、2019年8月,四十人论坛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解除张家林的股东资格,公司以100万元收回张家林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股东王德全将张家林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2万元。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作出裁决,裁定张家林向四十人论坛支付转让费1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后因张家林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6、张家林以四十人论坛为被告、王德全为第三人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有效性诉讼,请求确认增加股东退出机制条款《股东会会议决议》无效,确认《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无效。

七、一审法院支持了张家林的请求。四十人论坛对此表示不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北京四十人论坛咨询有限公司与张家林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号]

法院判决要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涉案股东大会决议中股东罢免机制规定及罢免张家林的相关决议是否有效。

1、股东资格是股东的基本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剥夺。张家林已实际缴纳出资102万元,并履行了与其持有股权对应的全部出资义务。四十人论坛声称张家林未缴清全部出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禁止公司约定股东解聘的事项和理由,但相关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首先,四十人论坛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并没有规定股东退出机制。涉案股东大会召开时,张家林已与公司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且股东罢免的相关内容针对张家林。其次,四十人论坛声称张家林欠公司债务,损害公司权益,但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身权益。在此情况下,四十人论坛以同样的理由再次取消张家林的股东资格是不合理的,依法损害了张家林的股东权利。最后,四十人论坛通过了涉案决议,直接指定了张家林股权受让方,这也违反了公平、自愿交易的基本原则。

3、涉案决议损害股东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四十人论坛的实际盈利情况以及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不能构成其取消张家林股东资格的正当理由。故涉案决议应当无效。

实践经验总结

过去的经验指引未来。云婷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出以下实践经验,供读者参考。

1、除第《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条规定的股东罢免事由外,有限责任公司能否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罢免条件,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人性较强的组织形式,应当遵循法律不禁止为所欲为的原则。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公司股东就罢免股东的事项或者理由达成一致,因此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罢免的条件属于自治范围,应当允许。也有观点认为,由于取消股东资格的方式较其他救济方式更为严格,且具有终局性,因此应仅限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撤回全部出资的法律情形。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提取部分出资的,不适用本规定。

2、公司通过章程规定股东罢免条件的,应当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目的合法,程序合法。公司不得滥用股东除名制度,侵害部分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罢免股东的理由时,还应当明确相应的会议程序、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表决权的通过率等。建议公司明确排除被罢免股东的投票权,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罢免股东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避免股东会决议因程序缺陷而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

4、股东会罢免股东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股东可以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章程规定的罢免股东的理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股东可以主张相应内容无效;股东大会决议在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表决权比例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内容违反章程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主张撤销股东会决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会决议有第《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条规定情形的,股东可以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被除名的股东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维护合法权益。股东提议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应当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请求。股东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不能成立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股东除名后,如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再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则第三方善意有偿取得股权。被除名的股东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根据公司的请求,可以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决议。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提取全部出资,公司催告其缴纳或者返还资本,而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资本的,公司应当经股东会决议终止该股东的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手续前或者其他股东、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该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没有召开会议,但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且全体股东必须在决议文件上签名并盖章的除外;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

会议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率;

其他导致决议失败的情形。

进一步阅读

案例一:公司章程以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是否享有股东地位的依据,体现了公司自主权原则,合法有效。据此,员工辞职后将自动丧失股东资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徐斌与新疆轻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纠纷再审案[(2018)新民申731号]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和人性,轻工工程设计院的章程规定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作为享有股东地位的依据,进而作出回购规定。这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文性的特点,得到了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据此,徐斌辞职后自然将失去股东资格。徐斌丧失相应股东资格后,虽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这并不影响其丧失股东资格的事实。这只是提出了他能否对抗真正的第三方的问题。

案例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有权作出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但该权力并不意味着股东会可以直接取消股东资格。否则,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重侵害股东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张胜才与北京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再审案[(2018)京民再64号]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公司法》号及世纪天鼎公司章程规定,世纪天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作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定”。但这一授权并不意味着张胜才的实收出资可以直接减为0、取消张胜才的股东资格。该争议解决内容违反了《世纪天鼎公司章程》第《公司法》条及《公司章程》赋予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严重侵犯了张胜才的股东权利。因此,确认股东会减少张胜才注册资本、取消张胜才股东资格的决议无效。

案例三:股权作为股东的固有权利,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回避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上诉人赵厚刚与被上诉人南京悦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5)宁商终字737号]公司纠纷案中,因法人或自然人依据下列规定向公司提出债权:只有履行出资义务,才能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并按照下列规定取得享受资产回报、参与重大决策、选拔经理人的权利:法律。因此,股权作为股东的固有权利,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剥夺。本案中,赵厚刚已履行了对粤昌公司的全部出资义务,不存在逃避出资的情况。因此,即使赵厚刚存在违法交易行为,粤昌公司章程修正案中有关取消股东资格、无权获得股利的条款仍然违法。的规定无效。

原文链接:除了法定的罢免事由外,如果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罢免的条件,法院能否支持?

作者:白汉璐、鞠静、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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